1.理性标准认定
Peairs案[12]刑事审判结束后,耀西父母服部夫妻向美国法院起诉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一审由威廉姆·布朗法官审理(无陪审团参与),[13]审理核心与刑事部分相似,即皮尔斯在错误认识下射杀耀西是否合乎理性?皮尔斯保险公司的律师辩述:“对于一个身着睡衣的并且家有三个未成年幼童的女性来说,感到害怕是合理的……这是理性的时代。然而一个身着化妆舞会服装的外国男人向一个对其持枪的男人跑去也是不合理性的。”[14]然而这种观点却不足以说服威廉姆·布朗法官,法院判决被告应给予原告65万美元的赔偿金。布朗法官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诉诸枪支来解决问题”。[15]当初审判决被宣布时,群众没有刑事审判中的强烈反应(资料显示,美国国民在刑事审判中普遍同情被告,支持其无罪主张)。
一审判决宣判后只有皮尔斯提起上诉,皮尔斯的保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赔偿限额向服部一家赔偿10万美元。二审主要关注一审法官的判决是否有“明显的错误”(manifestly erroneous)。[16]二审法庭注意到刑事和侵权审判之中适用了相同的刑法成文法防卫抗辩,当一个典型的刑事防卫抗辩事由在殴击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故意侵权诉讼(battery and intentional wrong death cases)[17]中适用时,民事法院可以不适用刑事成文法的规定,除非立法明确指出这一规定既应用于刑法又兼用于侵权法,适用与否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权利。[18]
Ashley v.Chief Constable of Sussex案刑事审判判决舍伍德无罪后,阿什利的父亲和儿子起诉了萨塞克斯郡政府聘用的警员殴击罪(battery)(属于英国过失致人死亡侵权诉讼)。“初审和上诉法院讨论的中心问题是民法上假想防卫作为抗辩事由的认定标准。”[19]初审法院否定了殴击的诉讼请求,认为刑法的纯粹主观标准在侵权法上同样适用。既然刑事诉讼中存在被告警官防卫抗辩正当性的事由,殴击的侵权诉讼也同样可以适用该抗辩。原告的上诉分别被上诉法庭和上议院受理[20]。上诉法庭由安东尼·克拉克爵士主持,上议院法庭由五位法官主持。克拉克认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正当防卫抗辩的要件是:第一,采取防卫的行为必须由正在或者即将受攻击的被告本人认为必要,即便他对处境的判断是错误的,但若存在判断错误,错误必须是合理的;第二,采取行动的必要性是基于被告本人对当前或者即将遭受的攻击做出的判断,即便他对处境判断是错误的,但若判断错误必须是合理的错误且仅采取等量的必要措施;第三,为实施等量的必要措施,被告必须基于当前或即将遭受的现实攻击。[21]所有法官都认为初审法官只基于第一个完全主观的要件即裁定成立假想防卫抗辩是不恰当的,且都认为侵权诉讼上应该采取与刑法不同的标准。[22]
由此可见,美国对于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认定假想防卫成立的理性标准不一定一致,而英国则明确表示对假想防卫的认定标准应与刑法有别,即不能单纯基于防卫人主观理性,还要考虑客观方面因素,如Peairs案侵权诉讼中法官认为考虑客观情形,皮尔斯完全没有必要诉诸枪支解决问题。
2.侵权归责原则(www.xing528.com)
皮尔斯对一审“实施武力的决定没有正当性”[23]和对耀西“互有过失”(apportion fault)的裁决提出上诉,均被二审法院驳回。首先二审法院认为“在初审卷宗并无可证成上诉方恐惧是合理的依据”,“在本案的情形下,我们认为罗德尼·皮尔斯适用致命武力来保护自身和家庭是不正当的,也不合理。”[24]其次,皮尔斯认为对此案应采取“比较过错原则”(comparative fault),由行为严重不合理的耀西独自承担全部责任,也被二审驳回[8]。近些年来,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已明确了在被告行为故意且原告只是过失时,适用“多数绝对原则”责任(majority rule)[25]而非比较过错责任,即被告只要负主要责任就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
美国不同的州对侵权法上的假想防卫采取不同态度,如比较过错原则(被害人根据一般人理性原则判断其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与否)、多数绝对原则等,但都与刑法上的完全抗辩(若符合理性要件即完全无罪)不同。对民法假想防卫的抗辩学界观点不一,法学家理查德·爱博斯特教授认为在假想防卫中,即使被告的假想基于合理原因,被告也应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严格责任。[26]
英国法上Ashley v.Chief Constable of Sussex案的处理与爱博斯特教授观点一致,即在民刑中因立法理念不同对假想防卫抗辩作区别处理,当被告在假想防卫中使用了致命的暴力,尽管防卫存在“一般理性”的支持,被告也在侵权诉讼中承担严格责任。上诉法庭在确定了假想防卫抗辩民刑上认定区别对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其适用提出了两种选择:与美国相似的归责方式(路径一),即对比双方过错,根据比例确定责任,或采取严格责任(路径二),即对基于合理错误产生的责任也担责。
由克莱克主持的上诉法院表示:“在假想防卫中若防卫人实施‘现实的武力’(undoubted force)则应该适用严格责任。如果侵犯财产权利的防卫规则是这样的,那么应该同样适用于侵犯人身权利,严格责任就应该适用于Ashley案。”[27]然而基于1891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9]和1980年的刑事审判记录,可以看出刑法上对于防卫抗辩的判断标准已经从主客观相统一变为纯粹的主观标准,所以克莱克认为第二种路径更合适。[28]
在上议院法庭的二审审理中,五位法官得出结论:如果假想防卫的理由是正当的则可以作为抗辩,否则应使用严格责任,但因为上诉人没有提出严格责任的上诉请求,所以严格责任也不能直接适用。上议院的斯科特大法官强烈支持严格责任:“我绝不认为不存在现实威胁的情况下适用自卫抗辩是正当的,即使自卫行为有合理性支持也不构成一个侵权法上人身损害的抗辩。”他在意见中表示假想防卫是双方利益冲突,是法律权利保护的选择,侵权法像是一个天秤平衡两方利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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