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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在法律中的定位:关注车内污染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车内污染”问题更是揭示了强制性标准准确定位的重要性。应厘清强制性标准与不合理危险标准的关系,尽快修改《标准化法》,定期清理修订强制性标准,并建立相关人员追责制度。以践行强制性标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障消费者合理安全期待的法律定位。这也是一度引起热议的数百车主投诉奔驰车内异味重的事件无果而终的原因所在。

强制性标准在法律中的定位:关注车内污染

杜文曲[1]

摘要:《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了认定缺陷产品的强制性标准与不合理危险标准,但从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来看,强制性标准只应作为不合理危险标准的考量因素而不宜与之并列。“车内污染”问题更是揭示了强制性标准准确定位的重要性。应明确不合理危险为缺陷产品认定的唯一标准,并且以消费者的合理期待来判定不合理危险是否存在。目前,我国强制性标准尚存在不具备法规属性、杂乱无章不成体系、内容陈旧严重滞后等弊端。应厘清强制性标准与不合理危险标准的关系,尽快修改《标准化法》,定期清理修订强制性标准,并建立相关人员追责制度。以践行强制性标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障消费者合理安全期待的法律定位。

关键词:强制性标准;缺陷产品;认定标准(www.xing528.com)

“车内污染”如今已是“汽车时代”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2013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2012年汽车产品缺陷信息投诉情况》显示,除了变速器、气囊、轮胎等质量问题外,车内异味已经成为车主投诉最为集中的问题之一[1]。随后,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了《3·15特别行动:豪车里的怪味》,曝光宝马奔驰奥迪等豪车常年有异味,原因在于车内的阻尼片中含有致癌物质沥青,沥青挥发的有毒气体引起车内人员产生头晕、恶心、注意力不集中、抵抗力下降等症状。而相同车型的国外车辆,使用的却是不会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高分子树脂材料或橡胶材料[2]。一时间媒体和公众纷纷将目光投向了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认为由于该指南仅为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对生产者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衡量汽车产品质量的法律依据,生产者因此敢于使用劣质材料而无视消费者利益。这也是一度引起热议的数百车主投诉奔驰车内异味重的事件无果而终的原因所在。指南应由推荐性标准变为强制性标准成了媒体和公众给出的“治病良方”,这也反映出公众将强制性标准等同于缺陷产品认定标准的观念。然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新产品大量涌现,如果没有强制性标准,类似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强制性标准与缺陷产品认定标准的关系究竟如何?应当如何走出目前产品无强制性标准即无缺陷的现实困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上需要深入思考、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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