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司法模式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最小化,没有完全保护到被害人和罪犯双方的权利和尊严,法律体系内的惩罚占主导地位,很少考虑被害人的心理体验和需要。法律过程一般都是由国家主导的,更重视利益的威慑、造成的影响以及接受的惩罚,而对法律主体的心理体验,尤其是宽恕需求基本不予重视。
为什么会在法律过程中忽略了个体的宽恕体验?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缘于对宽恕理解的误区,即宽恕等于量刑折扣,甚至会取代制裁。但从心理学的理解认为,宽恕和制裁显然是两回事。心理学认为,宽恕是一种发生在个体内部的体验,宽恕并不意味着遗忘,宽恕犯罪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和解、信任,更不意味着法律责任的释放。相反,宽恕是一个减轻、消除或者放弃消极情感的过程。Stephanos Bibas(2007)也指出,宽恕(forgiveness)与怜悯(mercy)是不同的,二者与惩罚的关系也不同。如果宽恕是对犯罪者的一种内部心理的释放,则怜悯就可以看作是对犯罪者的一种外部“礼物”。也就是说,犯罪者值得严厉惩罚,但是被害人或者司法机关处于怜悯有权利进行适当的减刑[3]。由此可见,宽恕成为怜悯和惩罚关系间的调节变量。宽恕体验的产生可以促进被害人对罪犯产生怜悯和同情,进一步促进减刑。但是这个过程并不是必然产生的,也就是说宽恕并不代表减刑。(www.xing528.com)
消除关于“宽恕”的常识性误区,才能够明白,为什么罪犯获得了应有的惩罚,受害人也没有感受到应有的释然。最重要的是被害人在法律过程之中和之后都没有宽恕的体验,因而没有减轻或者消除内心的愤怒、焦虑、报复等不良情绪,没有获得来自罪犯的解释和道歉,没有获得心理上的一种被尊重感,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讲,在心理上罪犯没有给被害人一个“明白”。因此,法律过程需要去关注参与人(主要是指被害人)的宽恕心理体验。虽然宽恕并不是安慰剂也不是灵丹妙药,不是所有的罪犯和被害人都会选择寻求宽恕和主动宽恕,并且其中还可能会产生危险的造假和任意性的宽恕现象,但关注法律过程中被害人的宽恕,为研究犯罪的惩罚过程提供了更加人道的方法程序。同时,法律也可以通过和解制度和其他机制鼓励罪犯面对犯罪事实,有机会向被害人进行道歉,解释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提供赔偿,被害人由此可以获得犯罪事实,释放不良情绪,所有这一切都可以有利于被害人的宽恕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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