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年来,宽恕作为重要的心理学课题主要从个体角度出发,探讨了“自我宽恕”与“人际宽恕”。自我宽恕是一种对自己错误行为的宽恕,人际宽恕是人际冲突发生后个体对他人的一种宽恕,也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宽恕形式。Mullet等人(2004)指出,基于个体水平的宽恕可以看作是一种复杂的心理过程(或者结果),是被害人对待侵犯者的情感(愤怒、恐惧等的减少)和态度(偏见等的减少)方面发生的变化,能够主动放弃对侵犯者的仇恨、愤怒情绪和报复心理[1]。在此,宽恕作为一种心理过程突出三个特点:其一,强调宽恕的主动性,即宽恕是一种自愿的、有意识的心理转变过程,是被害人在慎重考虑之后决定宽恕侵犯者;其二,强调宽恕的后果,即表现为报复动机的减少,不满情感的降低,甚至能够放弃由于仇恨而产生的报复行为,使被害人的行为或者想法不再受到负向情感的影响和控制;其三,宽恕并不与和解紧密相关。也就是说,个体宽恕对方并不意味着愿意与对方修补或者重建良好的关系,也不意味着与对方有更多的自我卷入。
一般来讲,宽恕表现主要集中在认知、情感方面,是被害人对曾经侵犯过本群的外群体所具有的报复感、愤怒感以及不信任感的减少,一方面解决了“未宽恕(un-forgiveness)”,即释放或者打消了痛苦、报复的欲望,另一方面获得了更多积极的情感和亲社会动机。宽恕强调了受害群体在认知(客观看待和评价外群)、情感(愤怒、仇恨、敌对等不良情绪的减少并获得积极的情感和动机),甚至可以在行为(报复行为消失,关系和解)方面表现出的积极转变。同时,宽恕提升后对个体人际关系、生活质量和心理健康等改善起到重要的作用[2]。尽管从心理学的角度对宽恕进行了一些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指出宽恕在社会生活领域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但是宽恕在法律诉讼和惩罚过程中的作用却较少被重视和利用,尤其是对于法律案件的被害人来讲,其宽恕他人的体验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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