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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积极应对社会冲突的作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同时,必要的“安全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疏导社会冲突,使之有序开展,不至于毁坏整体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依据安全阀理论,社会冲突如果能够可控、有序地进行,将有利于社会紧张因素的释放,反而有利于社会冲突的消解和社会的进步。

律师积极应对社会冲突的作用

依据社会冲突理论,社会冲突并不必然是社会运行过程中的不良病症,它可能是社会运行不可避免的产物。与此同时,必要的“安全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疏导社会冲突,使之有序开展,不至于毁坏整体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就此,法律制度必然发挥积极的作用。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度本身代表着某种秩序安排,它将人们原本可能相互对立的利益用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这本身就是对可能发生的社会冲突的预先处理。但这显然不等于说,法律制度所确定的秩序仅凭立法者纸面上的规划蓝图就足以能够将社会冲突控制到恰当的范围内。实际上,法律制度对社会冲突的控制更多体现在司法诉讼和行政裁决活动中。司法诉讼是司法机关受理告诉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纠纷的活动,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司法机关每时每刻处理着各种诉讼,处理着自然人(公民)之间、自然人(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及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涉及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行政诉讼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关系,刑事诉讼涉及公民个人或单位与国家之间的严重对抗性关系。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冲突的有效方式,主要包括信访、行政复议等。应该说,无论是司法诉讼还是行政裁决,各社会主体将有关纠纷移交(起诉、控告或检举)给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将冲突引向了制度化的解决途径。通过诉讼或行政裁决,既能解决社会冲突,又可进一步预防类似社会冲突的发生,预防原来的社会冲突激化。从安全阀理论的角度来看,司法诉讼和行政裁决利用制度化的、可控的、有序的方式,能够让社会冲突背后的社会矛盾得到发泄和释放,最终以和平的方式得以化解,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因此,符合社会管理者控制社会冲突的基本目标。

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律师的工作。律师的使命在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民主与法治建设。而从社会职能的角度来看,律师是当事人与国家法律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起到将当事人的诉求合法导入法律秩序的作用。而对于社会冲突来说,事件的发生往往可能涉及法律:其一,事件因诉讼活动而起,系当事人不满诉讼活动或法院裁判结果而起;其二,当事人不满的对象虽不是诉讼结果,但其诉求诉讼程序进行表达或主张;其三,事件既非因诉讼活动而起,当事人诉求亦无法用诉讼程序进行表达或主张,但该诉求或诉求针对的对象可能在法律上进行判断或论证。凡此三类情况,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其执业活动实际上都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如果此种帮助达到理想的效果,则相应的事件便会得以控制和疏导。

在化解和疏导社会冲突这一活动来说,律师的工作相较于其他手段或渠道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律师是将社会冲突导入法律轨道的重要渠道,从而也是合法、文明、有序化解社会冲突的桥梁。作为社会最为重要的社会规范,法律一般来说能够对引发社会冲突的事项作出较为公正合理的安排,而法律以公开和非暴力的文明方式,可以将社会冲突控制在较为缓和的范围内。然而问题在于,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社会未必总是具备将社会冲突纳入法律轨道的恰当渠道。这一点,在当代中国社会表现较为突出,即社会冲突当事人的诉求因为各种原因,难以成为法律上的有效诉求。如果能借助律师的帮助,这种转换将更为顺畅和便捷。(www.xing528.com)

第二,作为社会冲突的安全阀,律师工作可张可驰,有利于舒缓、引导各类社会冲突。依据安全阀理论,社会冲突如果能够可控、有序地进行,将有利于社会紧张因素的释放,反而有利于社会冲突的消解和社会的进步。不同于简单地压制或劝导社会紧张因素,律师可以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立场据理力争,将其诉求最大限度地表达出来,这是应对社会冲突的其他方法所不具备的优势。

第三,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并不同于法官检察官,其地位较为灵活。一方面,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与当事人之间是“伙伴”(partner)关系,[7]须尽心尽职地为当事人谋求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所谋求的利益,又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在面对当事人与其他社会主体可能发生的剧烈冲突时,这种地位能够使得律师帮助当事人冷静客观,合法合理地提出利益主张,不至于激化和加剧冲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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