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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嗣与继产的关系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对于立嗣与继产之间的关系,户绝之家是用自己的财产作为换取后代的工具。侄儿的父亲直接占据了土地并起诉要求立他的儿子为继承人。立嗣以后嗣子享有家产的继承权的同时,基本上放弃了生身之家的家产继承权。民法颁布前嗣子与亲生子共同继承财产,或是分给一部分财产,令其回到亲生父母家中。民法颁布后,对于过继嗣子,其法律地位与养子同,养子只能继承亲生子继承数额的一半。

立嗣与继产的关系及其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立嗣总是和绝户的一份遗产联系在一起的。立嗣之家之所以要立嗣,主要是让嗣子养老送终,继立门户,而不是托付家产。家产的继承是对嗣子继立门户,养老送终的报答与补偿。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对于立嗣与继产之间的关系,户绝之家是用自己的财产作为换取后代的工具。刑铁更一针见血地指出:“立嗣的时候,家产的继承只是让被立嗣人继立门户的一种诱饵,一种交换条件。”[22]

就被立嗣人即嗣子来说,他是冲着财产来的。在家族中,应继之人有时不只一个,如果在相同亲疏的同一序列上有一个以上的侄子,选谁为嗣?受财产的诱惑,这些具有同样资格的人有可能发生争执。寺北柴村村长张乐清日本调查员就讲述了嗣人选择引起诉讼纠纷的典型案例。三兄弟中的老大没有儿子,老二有一个,老三有两个。老二、老三都想继承老大的土地,为应该过继谁的儿子争论不休,谁都认为自己的儿子才是最合适的继承人。纠纷的解决是采用了妥协的方法。老三的一个儿子作为长兄的嗣子,但财产只给一半,另一半给了二弟的儿子。[23]

而如果绝户家庭所要立的是爱继之人,对应继之人来说则是一种利益的损失。这也是引起冲突的根源。满铁惯行调查中也给我们提供了许多这样的例子。

1920年顺义县寡妇齐唐氏不想选“应继”(她丈夫堂弟的儿子)为继承人,而是试图把她丈夫的土地交给爱继,一个她娘家村里的人,她在这个人儿时当过他的保姆。侄儿的父亲直接占据了土地并起诉要求立他的儿子为继承人。[24]

上面我们看到的是为财产争当嗣子的情况。对于没有家产的家庭来说,得到嗣子就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满铁中就有这样的访谈。(www.xing528.com)

问:“兄弟都没有儿子的场合作为家长的哥哥怎么办呢?”答:“如果没有财产的话当然不会有人来做过继子。”问:“如果有财产的话会怎么样?”答:“有人来做过继子。”问:“如果没有财产就不会来当过继子吗?”答:“如果来了会饿死。”问:“打短工或者当长工不是也能生活吗?”答:“如果干你所说的活的话,那在自己家里干也可以,吃亏了。”问:“不管有无家产,到没有后嗣之家做过继子难道不是同族的义务吗?”答:“没有那样的义务。”[25]可见,财产是过继嗣子重要的保证。但也不绝对。当受过继子的人没有财产的时候,通常与其关系亲密的人,常常是兄弟,是不能漠视其绝后的。即使吃亏了,也要过继。

立嗣以后嗣子享有家产的继承权的同时,基本上放弃了生身之家的家产继承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废除承嗣关系呢?通常来说,当嗣子不能孝顺嗣父母时,可以取消其资格。除非这种情况,嗣子已经做了养子,就不能再回到生身之家,即使生身之家断绝了的话,也不能返回,最多嗣子会让自己的一个儿子回生身之家继嗣。嗣子不能反悔,嗣父母能废除承嗣关系吗?立嗣后又生子,对于这种情况,民间习惯是将嗣子仍留在家中。民法颁布前嗣子与亲生子共同继承财产,或是分给一部分财产,令其回到亲生父母家中。民法颁布后,对于过继嗣子,其法律地位与养子同,养子只能继承亲生子继承数额的一半。并且民法只对1931年5月以前的立继予以承认。但即使是早已择立的嗣子也和亲生儿子一样,必须与所有女儿一起平均分享其父的财产。尽管法律的颁布对广大农村触及不大,传统习惯仍然顽强保留,但我们已经能够找出这样的例子了,尽管这样的例子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多见。

北京郊外一个农户的两个已婚女儿在1942年打赢了对其父亲早已择立之嗣子的官司。北京地方法院命令他各给两个女儿其父亲财产的三分之一,这些财产包括一幢八间半的房子、十五亩地和三头骆驼[26]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至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法制局起草《亲属继承法草案》及嗣后正式颁布民法后,宗祧继承虽在国家法律层面被废除,但民间社会仍囿于传统习惯触动不大,但对于有女无儿家庭的嗣子从法律上就不能再独自继承财产,嗣子所继承的份额大大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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