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客观真实或法律真实
选择何种真实作为高校开除违纪学生证明需认定的事实,取决于立法者认识所达到的高度并受制于特定的价值选择。虽然开除决定证明结果的理想状态是事实认定者的认识如实反映客观真实的全貌,是高校法治追求的最高目标。然而开除决定指向的是以主观形式存在的认识状态,不可能达到绝对意义上的客观真实判断。因为违纪事实都是已经发生了的事情,完成证明任务需要再现历史,但历史具有单向性,不可逆转。如果以客观真实为证明标准,只能由亲身经历者作为事实认定者,按照其头脑中预存的客观真实的影像作为标准评判事实。但高校行使开除职权不能如此操作,因为基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亲身经历者在证明程序中的身份是当事人或证人。开除证明活动是在事实发生后展开的,受一定期限的限制,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凭借现存的有限证据去推断事实发生时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无限趋近客观真实,但无法还原客观真实。高校开除违纪学生所据以判断的证据、证明过程和证明方法具有主观性,无法回避其结论具有盖然性的本质,必然导致证明结论出现不确定性,所以即使达到最真实的证明结果,也只是最大限度的盖然性。盖然性本身代表着高校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认知程度,当认知程度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即达到百分之百的盖然性时,就是客观真实;达不到百分之百而又要依据证据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成立,就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并不是彼此冲突与对立的关系,前者是人类认定事实的一般状态,后者是人类认定事实的理想状态。
高校开除决定是以已经取得的证据作为事实认定基础,涵摄客观内容为中心而形成的主观判断为存在形式的认识状态。这里的客观内容指的是事实认定者对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的反映,是存在于“事实认定者——证据”之间的客观存在,通过证据所认识的对象是调查取证目的所限定的证明对象,即学生的违纪事实。所以开除决定证明标准是高校据以确信违纪事实得到证明,是由证据证明的真实,是一种因证据作用而产生的信念上的倾向,是高校对学生违纪事实认定的高度信任,所以高校开除决定的证明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
2.证明尺度:排除合理怀疑、清晰有说服力或合理有可能性
在高校开除决定程序中,依据证明标准所做的事实认定是抽象法律标准的具体化,该标准犹如一把尺子,衡量证明对象在什么时候被证明成法律真实。根据证明行为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重要程度以及程序的轻重缓急,将证明标准划分为三种:(1)排除合理怀疑。一般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不要求绝对确信,也不要求证明具有完全科学上的精确性,只是要求证明结果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对于该标准的涵义,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理解:第一,合理怀疑意味着肯定的判断存在错误的可能性;第二,合理怀疑同时意味着否定的判断也存在错误的可能性;第三,合理怀疑应当以相关证据为基础;第四,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应当足以让法官确信相对方违法事实的存在。[2]这里的怀疑不是随意性的,必须突出“合理”二字,即根据人类普遍接受的常识和经验而被认为有合理的可能性或盖然性的怀疑,符合常识和事物的一般规律以及逻辑,不能随意怀疑,只能是有理由的怀疑。(2)清晰有说服力,即证明主体提供的证据能够清楚说明案件事实,可以从逻辑上推出认定的事实,持相反主张的一方虽然也有证据,但不足以推翻所认定的事实。从判例来看,该标准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用来定案的证据必须确实,这是对证据本身个体“质”的要求;第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要点是明确的、清楚的;第三,证据和认定结论之间的证明关系是清楚的;第四,认定结论是可信的。[3](3)合理有可能性,即有一定的根据或达到一定程度的可能性。(www.xing528.com)
排除合理怀疑、清晰有说服力和合理有可能性是证据对事实证明程度在盖然性上的差别,前者是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后者是具有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再后者是具有一般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三个标准并不是对证明过程中的盖然性进行机械对比的结果,它们之间的“优势”或“差别”必须具有一定的幅度,基于在开除程序中由高校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这个幅度必须由一系列的证据规则约束以及确凿的证据为前提;同时,这个幅度也受行为对相对方权益影响的程度以及调查取证难度的影响,由于开除是从根本上限制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证据的收集难度并不大,所以这个幅度必须是足以促使高校形成有利于学生的确信,是合理而不是微弱的优势或差别。高校开除决定证明过程是事实判断的不确定性或消或长的过程。在证明过程中,消除判断事实的不确定性与消耗的证明资源成正比,即投入证明的资源越多,事实判断的不确定性越少,但是证明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必须通过准确把握开除决定对学生权益的影响,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合理分配证明资源,确定高校开除决定证明标准。准确确定高校开除违纪学生证明标准,对于保证开除决定的公平正义和减轻高校的证明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确定一个合适的高度,既不能过低,否则容易造成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侵犯或者对高校违法行为的纵容;也不能过高,否则将加重作为证明主体的高校的证明负担,不符合程序经济原则,所以关键是在高与低之间选择一个合适的平衡点。笔者认为应将排除合理怀疑确定为我国高校开除违纪学生必须达到的证明尺度,该尺度表明从现有的证据中能够让人信服地得出高校认定的事实,不能有任何可以推测学生没有违纪行为的合理怀疑,即“疑罚从无”。
3.确定主体:法律或高校
证明标准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性问题,必须由法律规定。在开除的决定过程中,高校是行使开除职权者,学生是受开除决定影响的相对人,二者属于决定的双方当事人。高校必须基于证据才能做出开除决定,而且证据必须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才能保证开除决定合法合理。在开除决定程序中,利益衡量的权利在高校手中,证明标准是其在做出开除决定之前必须加以衡量的准则。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以及开除决定的正当性,必须由法律确定开除决定的证明标准。一方面,适用证明标准的是高校,由法律规定证明标准有利于限制高校在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时的自由裁量权,保证认定尽可能标准统一以及结果的正确适当;另一方面,当被开除学生对开除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予以救济时,高校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必须用证据向复议机关或法院证明开除决定符合证明标准的要求,从而证明开除决定合法。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对开除决定的审查主要体现为合法合理审查,而符合法律确定的证明标准的要求是审查的重要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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