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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行政管理的现状与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体方案》的上述要求明确了滨海新区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创新的法律边界,必须严格遵守。就理论研究而言,滨海新区涉外经济管理体制的创新思路可以不拘泥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约束,既可在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下探讨,也可探讨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内容,还可以超越法律、行政法规。

滨海新区行政管理的现状与优化

2009年11月国务院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在该批复里,国务院同意撤销天津市的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将这三个区合并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以原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行政区域为滨海新区的行政区域,将滨海新区的行政级别提高为副部级,这标志着我国以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为试点工作的全面启动。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建立统一的行政管理架构,通过撤销滨海新区工委、管委会,撤销塘沽、汉沽、大港区现行行政管理建制,建立滨海新区行政区,辖区范围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全境,但是东丽区和津南区的部分区域,基于产业发展规划早已确定的原因,在行政隶属关系上不划入滨海新区行政区范围,但仍属于滨海新区产业规划区域;其次,以精简高效为原则构建行政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建立滨海新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四大领导机构,同级机构比原有三个行政区大幅度精简,人员规模缩减;最后,组建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即城区管理机构和功能区管理机构,前者包括成立塘沽、汉沽、大港三个工委和管委会,主要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后者具体包括成立九个功能区党组和管委会,主要行使经济发展职能。由此可以看出,改革后的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从组织架构上看,可概括为“一级政府+四套班子(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区政协)+两类派出机构(塘沽、汉沽、大港三个城区管理机构以及九个功能区管理机构)”。

《总体方案》要求滨海新区依法进行改革试验:“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内容超出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报请审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或者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予以规范。”该要求有三层意思:首先,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也即合法性是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基本要求,但是这里所说的“法规”,仅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其次,虽然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要满足合法性要求,但是,《总体方案》也允许滨海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内容超出国家有关规定,只不过应由天津市政府依法定程序报请审批。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是指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该授权意味着,滨海新区可以大胆创新,拟定出超越国家有关规定的改革开放方案,经由天津市政府报请审批。因此,滨海新区可以先试先行的改革创新范围还是比较大的。最后,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予以规范。(www.xing528.com)

《总体方案》的上述要求明确了滨海新区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创新的法律边界,必须严格遵守。就理论研究而言,滨海新区涉外经济管理体制的创新思路可以不拘泥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约束,既可在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下探讨,也可探讨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内容,还可以超越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应注意,对于每一种思路及创新方案,实施之前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是不同的。另外,法律、法规处于不断变化中,相关创新方案必须跟踪这些变化,根据这些变化作出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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