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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深入解析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竞驶型的危险驾驶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常见的“飙车”行为作出的规定,但立法用语中并未采纳“飙车”这一用语,原因在于作为生活用语的“飙车”本身就有不同理解。[6]其二,对“竞驶”的理解。“竞驶”具有驾驶竞赛的含义,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关键在于明确超速行驶的地位,即是否驾驶机动车达到一定程度的超速就必然构成本罪,或者只要并未超速行驶就一定不构成本罪。其三,对“情节恶劣”的理解。

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深入解析

竞驶型的危险驾驶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常见的“飙车”行为作出的规定,但立法用语中并未采纳“飙车”这一用语,原因在于作为生活用语的“飙车”本身就有不同理解。如有的学者认为飙车是指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且同其他车辆进行追逐竞赛的行为。[14]可见,对于飙车的人数、飙车的各方是否均需明知、是否需要超速行驶、超速与追逐是否必须同时具备等均有争议。立法最终采用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对于飙车的争议,但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可以结合以下关键词展开讨论:

其一,对“追逐”的理解。追逐的具体情形从文意理解可以包含两种情况,一类是两个以上行为人共谋相互追逐,一类是行为人自己单方面决定同他人追逐。对于第一种情形的理解较为统一,参与协商和追逐的各方行为人均符合本罪规定;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形是否构成犯罪则颇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追逐必定涉及多方主体,一个人无法单独成立追逐竞驶行为;[5]有的学者则认为可以成立。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如前文所述,本类犯罪行为属于具体危险犯,从实质解释的角度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依据其是否导致了危险状态的出现,只要产生了公共危险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就应认定为成立具体危险犯,就是值得课处刑罚的,这一判断不必拘泥于追逐的人数寡众,即只要行为人自己有追逐的行为即可。[6]

其二,对“竞驶”的理解。“竞驶”具有驾驶竞赛的含义,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关键在于明确超速行驶的地位,即是否驾驶机动车达到一定程度的超速就必然构成本罪,或者只要并未超速行驶就一定不构成本罪。简言之,即需要明确超速行驶对于本罪的构成,是必要条件、充分条件还是充要条件?超速行驶本身可以区分为一般超速与严重超速,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的是严重超速。笔者认为,考虑到具体危险犯的特点和实质论的解释方法,在认定是否具有危险状态出现时,一般应要求达到严重超速的程度。一方面是由于没有严重超速的驾驶行为一般难以达到危害交通安全的程度,另一方面构成本罪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同时,这一理解不能过于机械,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尚未达到严重超速的行为也可以构成本罪。[7]因此,超速行驶在本罪的构成中一般情况下应为必要条件。(www.xing528.com)

其三,对“情节恶劣”的理解。竞驶型的危险驾驶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本罪,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可以借鉴已有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同时参考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如下列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一,从行为人的精神状态来看: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服用精神药物、麻醉药品等驾驶机动车的,均会对行为人的精神状态产生影响,使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其二,从机动车的具体状况来看,驾驶改装、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的,故意污损、遮挡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牌号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号的等,这些行为均属行为人故意为之,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行驶的重大隐患,或者在危险状态产生之后由于机动车身份无法确认而给司法认定带来困难;其三,从追逐竞驶行为本身的特点来看,组织多人进行追逐竞驶的,多次进行追逐竞驶的,在特定区域或时间追逐竞驶的,特别严重超速竞驶的等;其四,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况,如因追逐竞驶被查处两次以上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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