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条件下,风险比过去更加难以预料、计算和避免。现代化的进程在带来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中享受更多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危险。交通危险便是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典型危险之一。交通危险是工业技术和科技创新带来的必然后果,是高速交通行为在短时间内对社会产生的潜在危害后果。随着社会分工向极端的精细化发展,各个行业内部也越来越专业化和规则化,不能适应高度专业化和规则化的人群往往被视为存在风险。依照允许的危险理论和信赖原则理论,社会中遵守规则的人可以期待他人对自己带有一定危险性质的行为予以容忍和配合,如果每个人都能够遵循这样的规则,那么社会公共的安全是可以得到保障的。但是,理论总是被完美设计而现实总是存有缺陷,交通行业因其较高的技术含量、较强的专业操作、广泛的应用领域而使危险的产生变得更加容易。现代社会中的人已经普遍接受了汽车这一带有明显的危险但却带来巨大方便的事物。为了享受这种方便,人们可以选择牺牲一定程度的安全,这是享受科技成果的必要代价,也是权衡利弊后的决定。当然这种牺牲也必然存在一定的界限。
在风险社会,交通危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首先,从产生原因上看,交通危险是社会发展自身带来的必然产物。交通危险在社会发展的任何时代都会存在,只是存在规模、程度、后果的差异而已。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与发展,各种工业技术、科技创造、法律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也在随之完善、完备,交通危险就是各种具体制度综合运营下的结果:工业技术和科技创造的发展使交通工具的种类极大丰富、速度极大提升,法律制度的完善使从事交通行为的人员更加有规可循,对他人的依赖与信任程度也逐渐加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容忍显得格外重要,这使交通危险的“内化”和“人化”特点尤为明显,交通危险不仅仅是技术和制度的产物,更是“人”本身的发展的结果。其次,从发生机理上看,交通危险的发生具有瞬时性。交通行为与其他社会行为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即以追求速度为主要的目标,这从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和出行方式的影响中极易发现。这一特点决定了交通危险的发生不同于其他危险,如环境危险以时间上的代际性和空间上的延展性为特点,破坏环境或污染环境的行为导致的后果有可能在数十年后才予以显现。交通危险正好与此相反,高速度的交通行为本身就酝酿着高概率的危险出现,换言之,交通是十分典型的发展与危险并存的行业,一旦发生事故,危险引发的后果会立刻显现。再次,从影响上看,交通危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延展性,其空间影响是跨界域的。从实践中看,大部分构成犯罪的交通危险行为导致的实害后果十分严重,往往能够跨越地理边界和社会文化边界的限制。最后,从应对方法上看,交通危险的预防、控制和管理一方面依赖于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但更重要的是规则的制定和遵守。一般的风险计算方法对于具有内生性和瞬时性的交通危险来说,难以从源头上实现对其的预料和控制,事后的经济补偿也难以从根源上弥补交通危险带来的问题。从根本的应对方法上看,还是应当根据交通危险的特点,制定合理完善的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敦促社会公众遵守规则,严格执行,从“人”出发,提高现代性的反思能力并构建应对风险的有效机制。
由此可见,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交通危险的界定离不开人本身。但个人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对交通危险和交通犯罪的认知遇到了矛盾。尽管在社会宣传和个人经验的共同作用下,个人对危险的认知程度和忧患意识增强了,但在某些可能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危险面前常常存在过度和非理性的反应,而对于常见危险则日趋冷漠。例如,相对于核事故来说,交通事故更为常见多发,也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更加直接紧密,2011年日本地震发生后造成福岛核电站被破坏,全球都在关注核辐射到底会造成何种严重后果,公众对此的恐惧在抢盐风波中可见一斑。相反,对于每天都会发生在身边的交通危险的恐惧却远远没有那么强烈。对于核污染的态度或许是出于人类对未知事物的天然恐惧,对身边常发的交通危险日渐冷漠也可以理解为见怪不怪,但这对于交通危险的控制和预防是极为不利的。(www.xing528.com)
就我国而言,交通危险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日益严重。据统计,2011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造成62387人死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和4.4%,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7起,同比减少7起。[2]从最直接的伤亡人数来看,虽然绝对数和相对比例均有下降,但交通事故带来的后果仍是十分严重的。以2011年的交通事故为范本进行分析,全国交通事故呈现以下特点:其一,从事故发生地道路情况看,高速公路事故呈上升趋势。高速公路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857起,造成6667人死亡,与2010年相比,分别上升1.6%和5.8%,3人事故、5人事故同比分别增加9起和14起,10人事故持平。其二,从肇事车辆使用性质看,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下降,但一般货运车辆事故突出。2011年全国共发生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57681起,造成23582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27.4%和37.8%,与2010年相比分别下降12.9%和11.8%。一般货运车辆肇事导致事故死亡人数最多,占生产经营性事故的71.8%。其三,从事故原因看,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肇事同比下降,但超速行驶仍是导致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违法行为。与2010年相比,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死亡人数分别下降5.2%、3.4%和13.9%。但超速行驶导致的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4.2%,仍是肇事致人死亡最多的交通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在诸多的交通危险中,危险驾驶行为所引发的交通危险最为突出。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首份《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称,全球每年至少有127万人死于交通事故,50%-60%的交通事故与醉驾有关,醉驾已经成为车祸致死的罪魁;中国陆上交通事故每年造成10万人丧生,我国已经成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1]由此类行为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也极易成为社会的焦点,引发公众舆论的关注。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在造成交通危险的行为比重中也占据着绝对的分量,针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理论研究也成为研究交通危险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据此,下文的论述以危险驾驶行为为切入点进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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