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治建设的时间还不长,在这期间也仅能满足于制定更多的法律,至于制定的法律能否得到很好的实施往往关注不够,致使“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背离。在部门法研究上,作为后发国家,更多的学者往往以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为大前提,以我国的相关制度为小前提,最终提出对策建议。这些研究成果并不以“中国问题”为出发点,虽然提出对策建议,但是由于其过于主观而又难以得到实践检验,从而导致“自说自话”、“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很难形成观点之间的碰撞,更不用说学说观点的对话了。这不能不说是这些年来部门法学研究的遗憾。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自然很多,例如,首先,作为法治后进国家,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使得我国法治建设少走弯路,发挥我国的“后发优势”,那么,翻译、介绍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在知识储备上就是不可避免,也是必不可少的。其次,我国处于法制大规模建制时期,由于缺乏职业立法者,法律的起草工作不得不由学者来替代,因此,对策式的法学研究就有存在的必要。最后,国内的学术评价机制也使得部分学者过于急功近利,难以创造高质量的学术作品。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缺乏研究方法上的创新。近年来,对于部门法研究存在的问题,一些学者开始进行反思,并倡导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例如以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心理学等来研究法律问题,并形成诸多交叉学科。这不可谓不是一种进步,但是,这些交叉研究,可能“把法学完全倒向某一个社会科学学科,可能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同时会带来很多弊端,那就是很容易使法学方法丧失个性,受制于其他社会科学”。[5]陈瑞华教授研究认为,可以在法学研究中引入以因果关系为核心,强调论证,以解释现象、揭示成因为目的的社会科学通用的方法。通过对“中国问题”的关注,运用社会科学归纳、提出假设、论证、概念化的研究方法,以此才可能形成具体理论,才具有对话的平台和可能。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句格言至少可以从两个角度去理解,一方面,我们可以说,研究方法对于科学结论的得出是至关重要的;另一方面,“利其器”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就像武功的套路,是一个不断纯化的过程。上述两位学者的著述,基于近乎相同的数据,但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两种观点之间俨然形成形式上的碰撞,甚至可以说,易文正是针对王文类似的学者对审级制度若干观点基础上提出假设并进一步论证的。两位学者的著述同样有着方法论上的自觉,但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论证的过程仍然存在一些瑕疵或者说是“武功套路”不成熟,使得二者虽然具有观点碰撞的形式,而在实质上似乎都经不起推敲或证伪。值得欣喜的是,部分学者在方法论创新上已从自发到自觉,因此,未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上理论观点之间的碰撞与对话是值得期待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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