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文整体结构上是对策研究方法的典范,具体运用价值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实证和经验实证的方法。易文整体研究思路为:以裁判的正当性与终局性为研究重心,对两大法系审级制度的建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审级制度建构方面的共性与个性;阐释我国刑事诉讼法界定的审级制度模式类型,指出其构造的基本特征;分析上诉与再审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对当前存在的针对审级制度建构的批判进行评析和检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审级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3]与以往对策研究不同,易文显然更为注重实证资料,其将1987年至2006年间《中国法律年鉴》数据作为事实基础,“对当前存在的针对审级制度建构的批判进行评析和检讨”,从而认为应当以解决刑事裁判的程序正当性为核心目标,来重构我国的刑事审级制度。与王文对《中国法律年鉴》数据处理不同,易文对《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数据完全没有质疑,换言之,易文是在对《中国法律年鉴》统计资料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以及其他佐证资料来检讨对审级制度各方面的批评。显然,在对《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数据的处理上,易文在方法上较王文更为客观。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易文在研究方法和论证细节上存在的不足:首先,《中国法律年鉴》是否全然可信从而足以作为经验实证研究的基础材料得出结论?社会科学要对社会想象做描述和解释,需要采用诸如个案分析、数据统计分析、访谈、社会调查等方法,以较为精确的方式观察某一社会现象的现状、成因和发展轨迹,以及具体社会因素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使得对于某一问题的认识尽可能接近客观实际情况。如果将《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数据作为研究基础,也就意味着接受其客观性,但这种客观性是没有得到检验的。我们完全可以以实践中法官制造假案、为达到考核指标虚报数据等现象以反驳这一数据的客观性。上述王文对《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我国刑事上诉率的怀疑也可以作为反证。其次,易文对假设的论证是否合理。易文在论证刑事第一审裁判质量和第二审救济功能时均以英国和美国的相关数据作为佐证,然而,英国和美国与我国在这一问题上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我国与英美国家有着不相同的一审和上诉审的程序结构,更不用说大众的法律观念、法治的发展程度了。最后,与王文一样,易文似乎仅满足于观点的证实而没有证伪,甚至对可能对其观点证伪的论据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易文也认为存在请示汇报等“非程序化运作”,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第二审程序已经形同虚设,则有待斟酌。[3]甚至可以发现,王文和易文对于“非程序化运作”截然相反的处理:王文以“非程序化运作”论证刑事第二审程序形同虚设,而易文以《中国法律年鉴》数据反映的刑事第二审程序发挥正常功能以反对“非程序化运作”影响第二审程序功能的观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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