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文的分析进路
王文基于刑事第一审裁判质量判断,提出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根本无法发挥法律赋予它的全面救济功能[2]的假设,并论证道:首先,刑事第二审程序普遍不开庭审理。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第二审法院很少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是普遍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从而导致第二审审判质量存在疑问,无法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一审裁判错误提供全面的救济。其次,刑事第二审流于形式。即使实行开庭审理,也很难指望我国第二审法院能够发挥法律赋予刑事上诉制度的全面救济功能。因为刑事上诉审理往往因为诸多因素的负面影响而流于形式,例如,请示制度、案件审批制度、地方保护主义、地方领导干部批示或者过问案件、第二审法院庭前预断等。最后,我国刑事上诉制度更倾向于救济一审裁判中的事实错误,而对法律错误尤其是程序错误重视不够。在王文看来,由于第二审法院普遍不开庭审理以及第二审流于形式,从而导致第二审的审判质量往往不高,根本没有足够的能力对事实错误、法律错误提供全面的救济。
2.易文的分析进路(www.xing528.com)
易文认为,第二审程序已经形同虚设,几乎已经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共识,其也承认确实存在请示汇报等“非程序化运作”问题,但这是否就意味着第二审程序已经形同虚设,则有待斟酌。[3]基于对《中国法律年鉴》1989-2006年18年数据的分析,易文认为,笼统地说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不能或者很难起到监督第一审作用发挥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首先,第二审程序有将21%的案件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换句话说,21%的当事人能够通过第二审程序改变判决的结果。其次,即使在上诉中没有获得改判的案件的当事人,也通过上诉有效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再次,相对于我国较高的定罪率,21%的改判率就更能说明,刑事二审程序事实上正发挥着对第一审程序的有效监督。最后,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我国刑事第二审的改判率也是相当高的。在美国,重罪案件通过上诉获得改判的案件仅占全部案件总数的5%-10%;联邦巡回法院中获得改判案件仅占全部案件的10.4%,其中改判率最低的巡回法院比例为7.4%,最高者为15%。因此,易文认为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仍然在发挥正常的功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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