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文的分析进路
毋庸置疑,纠纷解决是各国刑事第一审程序的最为基础性功能,毕竟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第一审程序则是整个刑事程序的中心,第二审、第三审乃至再审均是作为救济程序出现的。然而,第一审程序纠纷解决功能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则主要取决于一审裁判质量问题。王文认为从《中国法律年鉴》14年间刑事上诉的比例(包括检察机关按照上诉程序提起的抗诉)一直在11%到16%之间徘徊,其平均比例仅为13.46%。从这一统计数据来看,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审判质量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但王文却认为这一数据并不能真实地反映问题。王文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论证,其实足以对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审判质量产生合理的怀疑:第一,从近年来新闻媒体频频报道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以及冤假错案等现象来看,似乎并不支持审判质量比较令人满意的判断。尽管没有相应的统计数据证明上述问题与刑事第一审程序存在直接的关联,但作为刑事案件入口的第一审程序恐怕很难脱离干系。第二,我国刑事第一审程序普遍流于形式、控辩双方明显失衡、辩护职能萎缩等情况,足以对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审判质量产生合理的怀疑。[2]因此,王文以刑事第一审程序存在着大量程序不公正以及司法腐败,从而得出了“一审审判质量不能令人满意,甚至存在严重缺陷”[1]的结论。
2.易文的分析进路(www.xing528.com)
易文认为,当事人的上诉既可能是对实体处理结果的不满,也可能是对程序不公的抗议。可以通过对上诉率的观察,分析当事人对于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感受以及程序性要素的满足程度,从而获得第一审裁判正当性的初步印象。[3]易文通过对《中国法律年鉴》1987-2006年间数据的分析,指出我国刑事案件每年的平均上诉率为13.81%;自1997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平均上诉率也只有14.5%(这与王文统计14年平均上诉率13.46%差别不大)。这一数据至少说明,我国刑事案件85%以上的被告人是认罪服判的;如果考虑到上述数据还有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况,则被告人认罪服判的比例应当更高。从而认为我国刑事第一审判决具有正当性。易文为加强这一结论,将我国刑事上诉率与一些西方国家的刑事上诉率进行了比较:在美国,20世纪40年代刑事案件的上诉率约为2.5%,90年代已经上升至12.5%;在英国,虽然上诉法院每年受理的上诉案件并不多,但提出上诉的却不少。如2004年,在英国治安法院被定罪的260000人中,被获准上诉的有12578人,占全部被定罪人数的4.8%。同一年,在刑事法院被定罪的58000人中,被获准上诉的有7665人,占全部定罪人数的13.2%。并认为相对于对被告人保护比较周到的英美法系,我国的刑事上诉率也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突出特征,从而,我国刑事第一审裁判也有正当性,甚至其正当性还超过部分西方国家。易文还指出,我国刑事第一审在程序性要素的满足方面仍然相当不够。刑事案件上诉率维持在大致合理的范围的原因在于我国法院在实体真实方面强调的比较多,一审刑事案件在实体的认定方面做得比较扎实,从而大大加强了裁判的可接受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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