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博士在《虚置的程序——对刑事二审功能的实践分析》[1]一文以及《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与构造》(以下简称王文)专著中对1990年至2003年期间《中国法律年鉴》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维持原判的比例绝大多数保持在70%以上(平均比例为71.85%),而改判的比例却控制在15%左右(平均比例为15.05%),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比例一直维持在7%左右(平均比例为7.15%);14年间刑事上诉的比例(包括检察机关按照上诉程序提起的抗诉)一直在11%到16%之间徘徊,其平均比例仅为13.46%。如果以第二审改判和撤销原判的数量和第一审结案的数量相比,从1990年到2003年期间,第二审改判的案件数量平均仅占整个第一审结案数量的2%,而第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更是平均不到整个第一审结案数量的1%。王文指出既然第一审的审判质量令人怀疑,那么刑事第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却为何一直居高不下,而改判与发回重审的比例却一直居低不上呢?可能比较有说服力的解释是,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根本无法发挥法律赋予它的全面救济功能。[2]2009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副教授在《法学研究》上发表《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与反思》(以下简称易文)一文,同样利用《中国法律年鉴》上数据(只不过该文引用数据的年限是从1988年至2007年)进行分析,认为1987-2006年间,我国刑事案件每年的平均上诉率为13.81%;自1997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平均上诉率也只有14.5%。这一数据至少说明,我国刑事案件85%以上的被告人是认罪服判的,我国刑事一审判决具有正当性。虽然程序性要素没有得到充分的完善,但由于在实体真实方面强调的比较多,我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在实体的认定方面做得比较扎实,从而大大加强了裁判的可接受性。1989-2006年18年间,平均每年维持原判的案件比例大约为78.16%;改判率大约是21.84%。21%的改判率说明刑事二审程序事实上正在发挥着对第一审程序的有效监督。[3]
虽然,王文和易文使用《中国法律年鉴》数据的年限不同,但对于刑事第二审程序相关数据的统计差异不大,即使存在一些差异,在具体分析中也没有体现出来。那么,基于几乎相同的数据为何两位学者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呢?根据矛盾规律,上述迥异的结论必然有一个是不正确的。但本文的目的不在于通过论证揭示两个结论孰是孰非,也不能通过实证的调查给出更为精确的结论,而是试图将两位学者的著述本身作为发生的经验事实和研究范本,对其研究的路径和方法加以分析和检讨,旨在通过上述分析期待刑事诉讼制度研究上的方法创新与观点碰撞。(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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