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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国有公司权利的高管职务犯罪所得处理方式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当侵犯公司权利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触犯刑法时,这种侵权行为就兼具犯罪性,也是犯罪行为。国有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的公司财物显然不是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所以不是没收的对象。因此,当法官对国有公司高管职务犯罪的罪犯适用“没收”、“追缴”或判决“没收财产”时,首先应对罪犯所占有财产的权利归属进行分析。

当侵犯公司权利的行为(民事上的侵权行为)达到犯罪程度,触犯刑法时,这种侵权行为就兼具犯罪性,也是犯罪行为。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贪污罪的犯罪行为在民事上属于侵权行为。当犯罪的主体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公司的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财产权时,罪犯就是民事侵权中的侵权人,国有公司就是被侵权人;罪犯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国有公司是原告。

在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中关于对财产的处理共有三个概念:“没收”、“追缴”与“没收财产”。前两者是刑事强制措施,后者是一种附加刑刑罚。“没收”的对象是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国有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的公司财物显然不是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所以不是没收的对象。“追缴”的对象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并且该财物没有具体被侵权人或被侵权人是国家。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的国有公司财物时,被侵权人是具体的国有公司,且不是国家,所以被侵犯的公司财产也不应是被“追缴”的对象。“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9条、第60条与第64条之规定,没收财产中的财产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在权利归属上必须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2)不属于特殊的没收财产。即不是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3)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以没收的财产偿还。[5]由此可见,被侵犯的国有公司财产也不应是“没收财产”罚的对象。(www.xing528.com)

因此,当法官对国有公司高管职务犯罪的罪犯适用“没收”、“追缴”或判决“没收财产”时,首先应对罪犯所占有财产的权利归属进行分析。如果罪犯占有的财产包括贪污国有公司的财产或通过其他方式占有的国有公司财产,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实际上是国有公司,犯罪分子对该财产不具有所有权,该财产不应当成为“没收”、“追缴”或“没收财产”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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