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探索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新型责任机制

探索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新型责任机制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首先,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应当引入“客观共同”代替“主观共同”作为共同侵权的依据。笔者认为,在海洋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上,可以通过区分共同侵权人中达标排污者与超标排污者来认定其连带责任。

探索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新型责任机制

根据传统侵权法理论,“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致他人损害,强调共同侵权人之间在主观上须存在“意思联络”,其理论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然而,海洋环境污染所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的认定在实践中难度较大,并且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共同侵权人的意思联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因此传统共同侵权理论在污染海洋环境问题上已很难适用,必须探索符合海洋环境污染特点的新型责任分担机制。[8]首先,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应当引入“客观共同”代替“主观共同”作为共同侵权的依据。在认定多个排污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时,不要求各加害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而是看各加害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共同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这样就能较好地解决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认定难的问题,有利于实现对受害人的司法救济。其次,在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问题上,应适当区别达标排污者与超标排污者。目前,达标排污不能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免责依据的观点已经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认同。问题的关键是,在共同侵权人中,达标排污者和超标排污者对加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公平。笔者认为,在海洋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上,可以通过区分共同侵权人中达标排污者与超标排污者来认定其连带责任。达标企业为达到排放标准采取了治污措施,而超标企业不计环境成本对生态造成严重损害,两种行为理应得到不同的法律评判,从而更加公平、公正地贯彻环境治理中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体现对实施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的企业的激励和保护。(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