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海洋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需明确

海洋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需明确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是海洋环境污染类案件中关乎原被告双方切身利益的问题。2004年6月24日至26日,被称为“中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第一案”的“塔斯曼海”轮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天津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塔斯曼海”号案件的开创性价值就在于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张及认定。

海洋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需明确

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是海洋环境污染类案件中关乎原被告双方切身利益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文件对该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对一些基础概念如“海洋环境损害”、“海洋资源”、“资源的中长期损失”等也缺少准确界定,往往导致公民个人或者国家的环境权益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2004年6月24日至26日,被称为“中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第一案”的“塔斯曼海”轮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天津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在确定因污染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额时,直接经济损失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是不能割裂的统一整体。所谓“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实指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渔业资源的中、长期损失”的说法仅仅是学者们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人为地进行的分割,缺乏法律依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Ⅰ条第6款(a)关于“污染损害”范围的规定并没有将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在以往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海事案件主要以渔民的养殖物因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而受损为主,涉及的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损害以及人身损害。“塔斯曼海”号案件的开创性价值就在于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张及认定。如果说,在此案之前,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损害赔偿尚且可以运用传统民法的财产理论和侵权理论来处理,那么,此案之后,随着某些新型海事案件的出现(如港口、人工港岛建设中的环境纠纷),索赔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诉讼会越来越多,海洋环境损失的赔偿范围以及标准的认定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因此,厘清相关概念,以便在实践中对之准确把握,对于推进海洋环境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