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燃油经济性标准制度
提高燃料经济性对于节约能源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由于能源节约,还将减少其生命周期上游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因此,应当在法律或其具体实施条例中体现对提高燃料经济性的鼓励。我国《节约能源法》第46条只对“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作出了规定,显然范围过窄,该法作为我国能源节约的基本法律,应对燃油经济性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实施燃油经济性标准制度,并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新开发车型与在生产车型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和销售,在用车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2.实施配套性燃油经济性财税政策(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制定并发布的与燃料消耗量控制相关的标准和法规已日趋完善,但是限值标准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两项配套性措施,即能效标识制度和财税制度。目前,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示制度已开始建立。[13]欧盟已形成了乘用车二氧化碳排放/油耗法规体系、基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财税政策、油耗标识的三大控制乘用车二氧化碳排放的支柱政策,“限值标准+财税政策”已成为发达国家通行且有效的做法,基于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税收奖励办法,将按照车辆油耗标准征税,以加快高油耗车型退出市场以及减少或停止使用,而我国与此挂钩的相关财税政策尚未建立。同排量乘用车由于整车性能差异其燃油经济性存在较大的差别,如果不能建立与燃油经济性或碳排放直接挂钩的汽车税收体系,就很难鼓励汽车企业大力研发和引进推广使用节能减排技术,以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14]税收激励政策对提高燃油经济性的作用非常显著,尤其是与燃油经济性标准配合实施时效果更加明显,将有利于加速达到最终成果,[23]而我国目前的做法是单纯以行政手段强制实施限值标准。因此,应在现有基础上研究和建立与燃料消耗量控制相关的财税制度,按照车辆油耗标准征税,以加快高油耗车型退出市场以及减少或停止使用,从而推动燃油经济性标准的实施,完善燃油经济性标准体系。
财税政策的实施目的是要达到在不增加国家财政支出的情况下,有效地解决节能降耗目标实现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基于该目的,财税政策总体设计思路应是:以汽车燃油经济性为依据,税率随燃油经济性的降低而提高。对达到国家标准的汽车,纳税人执行标准的纳税税率;对燃油经济性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汽车,按等级降低纳税税率;相反,对于低于国家标准的汽车,则按相关等级提高纳税税率。此外,也有必要建立与车辆燃油经济性挂钩的惩罚性特别目的税,对不达标车辆给予惩罚性的税收或者对其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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