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但发展的前提是保持资源和环境永续利用,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后,完善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环境法律体系成为我国环境法创新的基本方向,环境法律体系的建设取得了两个方面的成果,一是环境立法开始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过去计划经济下形成的环境法进行大幅度修改,并制定大量新法。二是环境法加强了向其他部门法的渗透,出现了“法律生态化”。[18]
自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后,我国进一步提出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新的社会主义建设要求,中共十八大继而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这是我国在新时期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深化。法律生态化,是指用生态文明的理念和生态学的原理方法指导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健全,将生态文明观和生态文明建设贯穿到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修改和健全的全过程。[19]环境资源、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既是法律生态化的最终目标,也是衡量法律生态化的最终标准。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仍需要发挥环境法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最具重要性的有效工具,而且还要求所有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均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通过发挥法律的控制作用、干预作用、激励作用,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走向可持续发展。[20](www.xing528.com)
在法律生态化的进程中,城市交通节能减排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城市交通节能减排法律制度就是要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开展对现行的与城市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全面评价,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建立和完善与法律生态化相统一的城市交通节能减排法律机制;在尊重生态规律和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政府和经济两种手段,通过法律约束、引导和调控,推进城市交通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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