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自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已针对城市交通移动污染源建立了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城市交通环境负外部性特征,即因交通工具与燃料的使用而导致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可将城市交通节能减排环境法律制度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和能源利用制度两部分,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注重强制性环境治理与财税激励相结合。
根据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可知: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法律上层建筑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它是一套关于行为和事件的模式”,[4]它在社会中“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5]可持续发展从观念上升为制度是《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二十一世纪议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纲领性文件或国际公约所内涵的实质性要求。因此,在我国将可持续发展确定为国家战略的基础上,加强可持续发展立法是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定型化、制度化的基础,而有关立法的实施则是把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付诸实现的保障。这就需要从两方面来建立和完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一是从可持续发展观念出发,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评价,推动其向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变迁;二是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进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创新。[6]自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已针对城市交通移动污染源建立了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城市交通环境负外部性特征,即因交通工具(尤其是机动车)与燃料的使用而导致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可将城市交通节能减排环境法律制度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和能源利用制度两部分,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注重强制性环境治理与财税激励相结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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