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为了防范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严重危机时失去生活来源的危险,以国家立法设定对相关社会成员的物质帮助方式的社会保障制度。[1]社会保险制度首创于德国。1883年至1889年间,德国先后颁布了有关工人的疾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老年残障保险等法律,为当时较为落后的德国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其他各国建立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好的范例。它的产生使国际社会首次将人文主义的关怀投射于切实为困境中的民众提供有效的支持与保护,因而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的标志,同时也成为了资本主义进入文明发展阶段的起点。迄今为止,世界上170多个国家或地区先后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险制度。
继《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之后,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律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首次在法律制度层面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标志着我国的法制体系在“社会法”领域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该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不尽人意之处。近来关于中国“养老金危机”及延迟退休等问题的热议,再次将这部生效不久的新法推上了风口浪尖。(www.xing528.com)
社会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府为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公正与社会进步而采取的各种原则和方针。[2]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的输出形式,必然集中地反映了国家或政府的相关社会政策。从社会政策的角度对《社会保险法》较之我国以往的社会保险法规的进步,以及其较之社会保险制度的理想化形态的不足进行分析和讨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完善这部生效不久而又争议颇多的法律,同时对其可能带来的不尽如人意之处进行预测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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