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组织出售人体器官罪的哲学依据及优化方案

组织出售人体器官罪的哲学依据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体器官是依附于人而存在的,因此其存在必然具有人伦和理性,因而康德把人既当为手段,又作为目的,其主要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不是商品这一论断在当今社会已成为公理,而人体器官是人的天然组成部分。生命的载体,是实现自由、道德价值的手段,而身体是由器官组成的。人类必须尊重它,正是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基于风险哲学原理来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买卖行为实属人造风险行为。

组织出售人体器官罪的哲学依据及优化方案

人体器官能不能组织出卖?首要的问题是人体器官能不能成为商品,只有是商品才能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买卖,否则就不能组织交易。人体器官是依附于人而存在的,因此其存在必然具有人伦和理性,因而康德把人既当为手段,又作为目的,其主要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他认为:在目的王国中,每一事物或有一“价格”,或有一“尊严”。凡具有一价格的,它即能为某种其它与之等价的东西所代替;另一方面,凡是超乎一切价格之上的,亦无与之等价的,它便有一尊严。这种尊严就是人所具有的“内在而固有的价值”。[3]康德在这一著名的人伦论断中,把“人是目的”当做伦理学的基点,诠释了人具有理性而神圣。人之所以是人,是因为人具有超动物的理性,这一理性使其成为道德主体,目的就是其本身,因而,其价值就具有绝对性。人不是为拥有理性,而是理性属于人。理性是人具有的特质,因此无论何时,人绝不允许被随意支配为客体,人只能是被尊重的对象,不能是目的的工具。这个世界中的人与其余动物根本区别是人具有理性特质,其余动物没有,所以人获得了神圣的地位,成为世界万事万物最后的归宿。人不是商品这一论断在当今社会已成为公理,而人体器官是人的天然组成部分。假如人的器官变为商品,必然由市场决定,按照市场的交易规则运行,最终呈现出货币的价格决定其流转,这就必然导致人将在市场价值规律支配下彻底失去自由、独立和尊严,由万物主宰者降为商品,因而成为交易的客体,失去实现自我的目的来换得功利的手段,因此人的器官不可以成为商品。人的生命完全靠身体为媒介。生命的载体,是实现自由、道德价值的手段,而身体是由器官组成的。人类必须尊重它,正是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基于风险哲学原理来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买卖行为实属人造风险行为。在20世纪以前,医学技术不发达,器官是不能移植的,因而也就不可能产生像今天这样黑市的组织器官交易。随着器官移植水平的提升,在市场经济催化下,尽管人体器官不具有商品的属性即使用价值和价值属性,然而很稀少并且使用成本极其昂贵,这种物品多数人使用不起,仅有权贵与少数富人才买得起和用得起,贫穷者只能成为“货源”提供者,富者才是“选购”者。由此,在很大程度上器官买卖只服务于少数有钱者,器官移植变成富者享用的专利技术,导致了社会上富者对穷者身体资源的掠夺,极大增加了以牺牲穷人健康为代价来建构富人幸福的风险。这被吉登斯称为“人力制造出来的风险”,或简称“人造风险”。[4]刑事立法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开放求变的立法实践过程,人类迈进风险社会之际(风险社会理论是由乌尔里希·贝克提出,他在1986年提出:“风险社会是指现代社会中的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里,社会、政治、经济和个人的风险往往会越来越多地离开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5]。刑事立法自身也应当以技术为基础的风险社会所孕育着巨大的不确定性有所警觉,所以控制风险、缓解风险或防范风险的扩散等是刑法在新的形式下的重要机能。正是基于风险哲学理性考量,才用刑法规制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