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磊 王 刚[1]
摘要:人体器官不得买卖是基于人伦、理性的命题,世界许多国家用刑法来规制人体器官交易,我国刑法也不例外。本文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即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34条之一规定中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解析;该当性是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符合性;违法性就现阶段来说是指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相违背,也就是说其许多用语应基于本条例来界定,才具有可操作性;有责性是指该罪的谴责或非难的责任根据:具有组织出卖动机、目的主观因素;该罪在处罚上和司法操作上尚有待完善。
关键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构成;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20世纪生物医学工程领域具有划时代的革新就是器官移植,这一重大革新是人类改变了传统的药物治疗方式而使伤病器官恢复功能的一种新型医疗模式,这为医学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在人工生殖、基因治疗和器官移植三大领域中,器官移植的医学和法律实践最为成熟,取得了世人认可的重要成就。”[1]这也引发出人体器官黑市交易,只要在电脑搜索栏里敲入“肝源,肾源及其它人体器官”等关键词语,马上就出现人体器官“肝肾买卖”、“肾源世界”、“高价收购”、“诚信交易”等相关网页信息数以万计,留下的QQ号、微信号、手机号不胜枚举,有的打着公司旗号进行具体的操作。组织者们既寻觅出售肾脏、肝脏、眼角膜等活体器官的供应者,又向所需患者提供各种配型的肝源、肾源。其器官买卖的广告不仅涉及Internet网,而且遍及城市的街头、巷尾、医院、病房。就拿尿毒病患者为例,据中华医学会的不完全统计,能进行移植的病例不到3000人,中国每年大约有150万名尿毒病患者需要肾移植,合适的供体不足1%,供需比例严重倒挂。利益凸出从而形成了我国器官交易操作流程化、业务系统化、经营规模化的地下产业链条。
为了规制人体器官的买卖,《1997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与第2款分别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章三十四条,第二章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而,刑法就有了对人体器官的买卖,强摘或者强迫、欺骗捐献行为规制,替代了从前用“非法经营罪”救场[2]的尴尬局面。因此有必要全方位地破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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