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宪法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对此,在西方,一方面基于天赋人权的传统理论,另一方面,基于二战以后的有限主权理论,普遍认为国际法上的人权区别于而且高于一国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以人权为基础,人权的范围则不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限。根据这一理论,西方国家一般认为,人权宪章类法律文件中的劳动权属于人权范畴,在本国产生当然效力,本国宪法中的劳动权以此为准。二战后,主权有限理论带给西方宪法中劳动权的变化主要表现为该权利在宪法中的普及化以及其内容与标准与国际人权法的协调。而其他类别国际法文件中的劳动权,由于其并不具备国际人权的地位,并不具有高于本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地位,以国家承认、加入作为相应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作为生效条件,本国政府履行条约义务也主要表现为相应部门法中的调整与接纳。
在我国,宪法学界的主流理论通常认为公民权等同于人权概念,因此,公民权的范围、界限以宪法规定为准。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我国也通常采取二元论观点,国际公约并非当然产生高于国内法的法律效力,而是认为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方能对我国产生法律效力。在加入国际公约后,国内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如果与其存在冲突,将通过法律修改程序实现其统一。根据这一理论,即使是由国际人权宪章所确认的具有国际人权性质的劳动权也并不当然产生高于我国宪法中的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劳动权的效力。然而,随着我国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我国已经成为所有的有关劳动权保障的人权宪章类国际法律文件的缔约国,这也意味着我国宪法中公民劳动权的有关表述应该与其保持一致。因此,基于劳动权的国际人权宪章中有禁止强制劳动的内容,我国宪法上关于公民劳动的权利与义务的表述即使不作相应修改,也应该理解为义务表述不具有法律含义。至于非人权宪章类的其他有关劳动权的国际法律文件,则以我国是否承认、加入为生效条件,主要对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产生影响。例如我国在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后,作为一项协调行动,于2008年1月1日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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