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背后推动者实为知识型大公司,但如果没有美国政府的密切合作,知识产权的扩张恐怕也很难成为现实。为了实现该扩张,美国政府不但制订了保护水平最高的知识产权法,而且一改反垄断法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的敌对立场,甚至连一贯保持司法独立的美国法院,在此问题上也成为了大公司利益的奴仆;在国际上,美国更是频频使用贸易制裁的大棒,迫使所谓的“重点国家”不断提升保护水平,尤其是通过外交上的纵横捭阖,一手推动了具有强制性的TRIPs协议的制订与实施。
值得提出的问题是,美国何以能有这样的确信?除了前面所提到的扩张对创新可能造成异化外,至少还存在以下三点疑问。一是扩张的确给美国的大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回报,但与此同时,是否可以不去平衡美国消费者的诉求,因为他们也将为药品与软件等付出更多的代价。二是扩张使得不但大公司自身,而且社会公众的创新成本都在上升,大公司收益与社会创新成本增加孰重孰轻,或者说美国是否获得了净收益,实际上至今并不存在经济学上的准确答案[12]。三是扩张中针对发展中国家国内立法的“抹煞个性、强求划一”的做法,难道不是一种哈耶克所深刻批判过的“理性的狂妄”或“致命的自负”[13]。
从中国的情形来看,由于我们的知识产权实力至今仍很弱小,知识产权也并非固有性制度,因此该扩张无法从民间起步,而是承袭于域外,我国政府一直是最主要的推动者,在早期甚至是唯一的推动者。看似政府的推动存在着一个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不论是清末、还是开放之初,与其说是我们自己需要知识产权法,毋宁说是美国等西方国家需要我们的知识产权法,我们真正需要的是收回治外法权,是发达国家的大市场,事情的发展也基本如我们所愿,一方面,我们收回了部分治外法权,我们也“貌似”成为了世界工厂,另一方面,西方一再指责我们“忽视”对他们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样被我们“忽视”的自主知识产权也是近几年才成为讨论焦点。(www.xing528.com)
通过横向比较,并联系我国的知识产权真实实力,客观地看,我国知识产权扩张的速度不能说慢,水平也不能说低,尤其是随着各层级知识产权战略的制订与实施,该扩张无疑将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可以说政府已经从被动转为主动。同样值得提出的问题是,我国何以能有这样的确信?除了前面所提到的扩张对模仿创新可能造成阻碍外,我们也试着提出三点疑问:一是我们是否应该正视历史上的“知识产权弱国、弱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经验,其中暗示着,尽管存在着TRIPs协议的制约,但是否除了扩张,就真得没有第二条路去激励创新[8]。二是如果说扩张有可能阻碍模仿性创新的话,那么其是否就简单对应着可以催生出更高层次的自主创新,如果也不能有利于后者,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继续扩张。三是当我们责备美国推动扩张的“理性的狂妄”的同时,恐怕也该反思一下,我们这里是否也存在着类似的“规划的社会变迁”,其潜在的危险是,知识产权后进国家企图通过“超前立法”去“人为”改造既有的落后局面[9]。
综合来看,不论是美国对知识产权扩张的主导,还是中国对知识产权扩张的推动,都存在诸多亟待讨论的深层问题,尤其应该予以提醒的是,在政治家们的政治抱负与理性自负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清晰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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