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的角度而言,所谓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以及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14]虽然存在数人同时对同一标的物拥有所有权的情形,但此时该所有权在总量上只有一个,即每个人拥有的所有权只是对同一个所有权进行了量的分割,而并非是一物数权,如共有制度。一物一权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物权人具体化其所能支配的客体范围,便于国家公权力对物权人保护,还能促进交易效率提高,降低交易成本。
观念交付制度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同样体现在观念交付的对抗效力方面。在形式主义法制下,由于交付乃物权变动的形成要件,没有交付,物权变动无以完成,对抗问题的产生无多大余地。可是随着交付方式的扩张,观念交付制度逐渐被肯认,出卖人就同一物为复数让与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在复数让与的情形下,复数受让人之间的对抗问题便凸显出来。[15]例如,甲将其所有的动产A出租给乙,乙将该动产以占有改定的形式先后让与不知情第三人丙、丁,但均未现实交付。此时,该动产A的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即善意第三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以及数个善意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后关系。对于这个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影响力较大的观点。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在即时取得,公信力制度的近代意义甚为明确。公信力制度的价值取向乃在于信赖占有的效力,而非取得占有的效力。”[16]因此,善意第三人即使没有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具有了合理的信赖(善意)就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到法律的保护;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既然受让人在对转让人施加影响的能力上,并不逊于原权利人,而且他们都对转让人寄予了同样的信赖,法律不应在权利的变动上厚受让人而薄原权利人。一旦采取了肯定意见,则与受让人受现实交付之前,转让人再行转让的受让人,也主张动产所有权时,何者利益优先,很难有一个妥善的法政策。”[17];日本学者我妻荣提出折中说的观点,其认为在出让人仍然实际占有标的物期间,原所有人与受让人,或者原所有人和受让人、受让人的第二转卖人之间,不能相互主张所有权。[18]
笔者认为,在上述三种学说中折中说对于平衡原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合法权益最有利。按照肯定说,善意第三人即使没有直接占有标的物也能取得该物所有权,且能对抗原所有权人。在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为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原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对标的物均未直接占有,此时要舍弃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缺乏充实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单纯为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设,而是为了使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处于一个平衡状态,其适用本身就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肯定说不可取。而否定说过于维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使得利益的天平向原所有权人一方倾斜。观念交付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要提高交易效率,简化交易程序,如果完全否认观念交付制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出于自身交易安全考虑必然会避免使用观念交付的方式进行交付或者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对标的物的权属进行调查,这显然都与观念交付制度设立的初衷相违背。(www.xing528.com)
因此,折中说能够很好地平衡原所有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不至于厚此薄彼。但随之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即按照折中说,在标的物还由让与人直接占有的情况下,原所有权人与第三人均享有所有权,各个所有权相互独立,并非属于共有情形,只是不具有彼此之间的对抗效力,各权利人之间谁先获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谁就能真正取得所有权,产生对其他人的对抗效力,之前所形成的数个所有权人的局面也随着占有的实际移转而消灭。可见,这一学说实际上允许了在同一个标的物上成立数个所有权,且各个权利人之间又并非共有关系,与一物一权原则产生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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