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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交付制度对物权公示原则的冲击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公示原则的这一作用与观念交付制度的立法价值具有一致性。而在观念交付制度中的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这两种交付方式中,物权变动仅发生在当事人的观念之中,标的物并没有进行实际交付,在受让人实际占有标的物之前,物权变动缺乏明显的外部特征,使得交易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难以获悉物权已经发生变动的事实,这也为复数让与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严重冲击了物权公示原则所要维护的交易安全。

观念交付制度对物权公示原则的冲击及优化措施

所谓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公开表现出来,并能使物权变动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知悉。[11]自物权变动的角度而言,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自物权的享有(静态)与变动(动态)的角度而言,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和占有的移转(交付)。[12]法律行为仅仅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但是这种意思表示的后果,即物权的变动要发生排他的效力;既然要发生排他的效力,它就应以一种公开的方式表现出来,使得人们从这种外在表现方式上知道物上有物权存在,以此来消除交易中的风险。[13]

因此,物权公示原则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定纷止争,明确物权归属。《物权法》规定动产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即意味着对于动产,谁对其进行了实际占有,除有相反的证据外,第三人就可以推定其为该动产的真正物权人,借此与实际占有人之间进行交易自然会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即物权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第二,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物权公示原则的这一作用与观念交付制度的立法价值具有一致性。该原则要求物权变动必须以一种外在的方式将变动的结果进行公开,这使得交易当事人很容易获得相关交易信息,避免了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第三,保护交易安全。按照传统物权法的一般原则,交易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交易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或者说一方当事人必须享有对交易标的物的处分权,该交易才会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而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是否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等问题交由交易相对人去查明明显过于苛责。因此,传统物权法要求将物权变动的结果以公开的方式公布出来,便于第三人查询,有利于交易相对方充分了解交易过程中是否有欺诈行为以及凭借公示的结果来预测自己将要进行的交易行为是否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不仅是对第三人,也是对标的物真正权利人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可见,物权公示原则的存在是因物权所具有的绝对排他性和支配力,从消极层面上讲是为了防止第三人免遭侵害,保护交易安全;从积极层面上讲是为了对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予以明确。如果没有物权公示原则,第三人无从知晓标的物物权是否已经发生了变动,物权的真正权利人是否已经发生了变更等问题,也就无法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也有可能造成物权归属的不确定性。

而在观念交付制度中的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这两种交付方式中,物权变动仅发生在当事人的观念之中,标的物并没有进行实际交付,在受让人实际占有标的物之前,物权变动缺乏明显的外部特征,使得交易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难以获悉物权已经发生变动的事实,这也为复数让与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严重冲击了物权公示原则所要维护的交易安全。物权人虽然对标的物享有绝对权,但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使得物权人这种强大的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在以观念交付的过程中,动态的公示方法(交付)被虚化,静态的公示方法(占有)又尚未现实移转,第三人依据占有的公信力所为的交易又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强大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安全受到观念交付制度的强大冲击,易引发交易秩序的混乱。(www.xing528.com)

可见,由于缺乏必要的公示要件,复数让与情况的发生也就难以避免,法律如何在受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进行取舍涉及交易秩序的维护、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等众多因素的考量。而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以观念交付尤其是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履行交付义务之时外在公式要件的缺失。如何对二者进行有效的平衡,将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是个亟需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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