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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交付制度对物权绝对原则的冲击及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的物权绝对原则是对物权所固有的基本属性的确认和申明,或者说是对物权法上的关于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仅凭权利人本人的意思及行为即可实现且可以对抗任何人等特性予以确认的一系列规则的概括。既然如此,依照物权绝对原则,物权人就应当享有对标的物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及追及效力,那么司法实践中就不应该出现类似上述因未完成现实交付而不能对抗让与方债权人扣押权的判例。

观念交付制度对物权绝对原则的冲击及优化

所谓的物权绝对原则是对物权所固有的基本属性的确认和申明,或者说是对物权法上的关于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仅凭权利人本人的意思及行为即可实现且可以对抗任何人等特性予以确认的一系列规则的概括。[1]物权绝对原则要求:第一,物权具有排他效力,即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成立数个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以及物权人行使物权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完全依照权利人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和享受利益,既不受物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的干涉,也无须物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协助;第二,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以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第三,物权的追及效力,即物权成立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之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之效力。[2]

作为与现实交付相并列的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方式之一,观念交付能够产生动产物权移转的效力,然而,因直接占有的欠缺,在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场合,能否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对抗效力,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日本曾经作出因未完成现实交付而不能对抗让与方债权人扣押权的判例。[3]例如,让与人甲与受让人乙就移转动产A的所有权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甲继续占有A,在没有现实交付之前,甲的债权人丙就甲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其中包括动产A,则乙因占有改定而取得的A的所有权不得对抗丙。此外,在让与人甲破产的情形下,同样涉及到乙能否凭借A所有权人的身份行使破产取回权,即乙对A的间接占有能否对抗甲的其他债权人。(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在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情况下,动产物权在当事人达成物权移转合意时即发生变动,受让人虽然没有对标的物进行直接占有,其物权人的地位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既然如此,依照物权绝对原则,物权人就应当享有对标的物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及追及效力,那么司法实践中就不应该出现类似上述因未完成现实交付而不能对抗让与方债权人扣押权的判例。此外,在观念交付中由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和完全控制的相对弱化,导致了物权排他效力受到限制,物权人若要行使权利就必须借助于第三人或者让与人配合,而仅凭自己的意愿是无法行使物权的。例如在指示交付中,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返还请求权的合意之时,物权发生变动,受让人成为新的物权人。但是由于受让人对标的物仅仅是间接占有,在行使物权或者在享受物上利益之时,需要直接占有人以积极的行为予以配合,第三人承担的不再仅仅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这明显与物权的绝对原则的基本内容产生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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