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通过引入为利益第三人合同理论,界定老年人在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法律地位,并分析三方法律关系,有利于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该合同也称为由第三人给付的契约,属于涉他契约的一种。为第三人利益契约谓使第三人直接对于当事人之一方取得债权之契约,从而当事人之一方对于相对人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依相对人之承诺而生效力。[8]这种合同并不是一种合同的独立类型,而是在任何合同中均可以为第三人利益进行约定,这种条款只是改变了合同给付义务的方向,合同当事人和债权人的地位发生分裂。一般而言,为利益第三人合同主要有两个功能:其一是以缩短给付为目的,简化交易关系,如甲购买乙的房子而赠与丙,甲乙约定由乙向丙履行对甲的义务。[9]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则同时消灭了两个债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以及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简化了交付程序,提高效率;其二是一方当事人对具有生计抚养照顾性质的人而订立契约,即债权人对第三人并无给付义务,仅仅是出于照顾第三人而通过此种方式来达到扶助第三人的目的,政府购买模式下的居家养老服务具有这一典型性。通过引入为利益第三人合同理论,界定老年人在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法律地位,并分析三方法律关系,有利于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仅仅只是该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结构关系称之为内部关系,各方主体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称之为外部关系,现就这两层关系进行分析。(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