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文关于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中行政执法不力这一问题的论述可以知道,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其中司法保护处于主导地位。我们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科学完善的立法只是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完善的重要的第一步,除此之外,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也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我国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必须强化行政执法。
1.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须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监管制度。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行政与司法双规的保护机制,因此也应该注意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问题。
2.建立长效执法机制
在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实践中,发现了大量的“版权专项整治”活动,这些“专项整治”活动主要包括:非法复制图书、音像制品行为等[97]。虽然从表面上来看,这些活动对各种侵犯版权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打击,但是,由于缺乏持续性,这样的活动并不能给版权侵权人施加持续的震慑。因此,在此建议,应该建立版权执法的长效机制。(www.xing528.com)
(二)加重不付酬的制裁
使用人适用法定许可制度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支付报酬,是使用人的应尽义务。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2010年)对不付酬的处罚不够严厉,如在第47条规定了使用作品不付酬的民事责任。
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现今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付酬机制不完善,著作权人很难因为法定许可而获得报酬,著作权法定许可在某些情况下沦落为“自由使用”,这就大大打击了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第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法定许可有六种情形,且多包含一定的附件条件,比如,“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定许可的效力。加之付酬机制的不完善,也会打击著作权人授予许可的积极性。因此,应该考虑加重对不付酬行为的制裁,增加不付酬的成本,从而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研究世界诸国的著作权案侵权民事救济措施,可以发现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救济措施种类丰富。除了包含停止侵权、损害赔偿以外,还包括一些禁令措施。第二,损害赔偿严厉。
因此,在此建议:第一,根据行为人不付酬行为对著作权利益造成损害的大小,增加不付酬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增加禁令及销毁侵权物品的规定。此外,还可以考虑对不付酬行为的行为人取消采用黑名单制度,取消行为人的资格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