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网络远程教育是伴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普及成熟而应运而生的,其带给传统教育模式翻天覆地的变化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基于教育和科研目的所进行的作品传播,既可能出现合理使用,也可能存在法定许可。[27]一般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的目的,向少数教学或科研人员传播少量已发表的作品;其二,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学校等传统教育机构利用校园教学网络向进入课堂内的学生提供少量已发表的作品;其三,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互联网向其注册学员讲授知识过程中,提供音频视频等网络播放或网络互动。对于第一种情形,当今著作权法的代表性立法中均为广播权、表演权设置了合理使用的规则。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校园广播站为了丰富广大师生的校园生活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就应当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对于第二种情况,在模拟环境下引入合理使用的规则也并无不妥之处。剩下所需解决的难题是,对于远程教育机构而言,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享有权利限制带来了利益。
远程教育机构构成了网络远程教育的实施主体。通常认为,该类机构是利用数字技术,通过互联网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是一种师生在时空上分离教学模式的运行单位。远程教育机构的教学形式更是丰富多彩。当前,网络远程教育通常采用电子邮件、网络社区、新闻组、聊天室等提供可下载的视频、音频文件、课程文档资料、网站之间的超文本链接及多人在线视频或语音等方式进行教学。众所周知,网络远程教育的关键环节之一便是网络多媒体课件的制作、讲授与传播。那么在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与传播过程中,如何能够协调并处理好对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数字化加工,及在互联网上的上传、下载等传播过程中方方面面的问题,这些都是必须考虑清楚而不可避免的。因此,解决好以上这些问题对网络远程教育的发展至为重要,学界对此也十分关心。
依前文所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尽管在其第22条第(6)款与第23条中针对涉及教育教学和科研使用作品的情形分别规定了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但考虑到网络远程教育与传统课堂教育在对作品的使用与传播等诸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仍存在以下疑问值得进一步推敲与探讨:(www.xing528.com)
首先,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中的“课堂教学”原本是指现实教学实践中教师与学生“耳提面命”式传授知识,但是否延伸及虚拟的网络课堂教学中存在不小的争议。
其次,网络教育机构在制作多媒体课件过程中涉及对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数量是巨大的,但法条中规定的“翻译或少量复制”又该如何满足这一巨大使用需求量?
再次,“教科书”的原意仅限纸质教材,那么对于无纸化的多媒体教材依然能够适用吗?最后,仅凭“编写出版”这样笼统的说法,能够解决网络远程教育中普遍存在的在线传播的问题吗?可以说,要想最终解决好网络远程教育中的著作权难题,离不开对网络远程教育自身特征的深层剖析与把握,尤其要注意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区别与传统的地方,这包括:(1)接受教育的对象更具有广泛性。不仅包含义务教育对象和规划教育对象,更包含了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教育等诸多对象。(2)远程教育机构的性质具有多元性。既有扶贫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远程教育机构开展免费教育,如人大附中通过网校向西部贫困地区学童授课;也有商业气息浓厚的营利性远程教育机构借此开展有偿教育,如提供英语培训的“新东方网校”、提供公务员考试培训的“华图网校”、提供司法考试培训的“众合网校”等不胜枚举。(3)由于借助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渠道,因此远程教育机构对作品的传播范围远远超过传统的课堂讲课和校园广播。从技术层面说,它使得任何可以接入网络的用户获得高保真的作品。(4)尽管传播范围变得更广,但远程教育机构仍可凭借对技术措施的运用来控制作品的传播。综合各方面考量,不宜将传统模拟环境下的权利限制规则简单地运用到网络远程教育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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