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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的适用构想在数字图书馆中的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必要指出的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遭遇的著作权许可瓶颈自始便成为学界关注和研究的重点。必须承认,现行立法对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是存在规范缺失和重大缺陷的。数字图书馆信息化建设进程因此受到了严重牵制而停滞不前。因此,知识产权法律界的有识之士应坚持不懈推动法律对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权利的确认,如此有益的制度设计若被束之高阁,实在令人惋惜。

法定许可的适用构想在数字图书馆中的优化

从前文的分析可知,在当今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更被赋予了一层象征意义与时代使命。有必要指出的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遭遇的著作权许可瓶颈自始便成为学界关注和研究的重点。与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强势扩张势头相反,原本狭小的合理使用空间再遭受挤压。加之传统途径获得海量作品授权困难重重,这都让数字图书馆背负着“难以承受之重”。面对这一实际情况,似乎越来越多的学者赞成将法定许可作为解决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难题的一种思路[21]。有人设想,作为一种新型媒体的数字图书馆亦应享受法定许可的权利,即可以不取得著作权人的事先许可,在将其作品数字化并上传到互联网之后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再向著作权人支付适当的报酬。[22]该观点充分考虑到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特殊性,可以说是有利于促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且有利于提升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普及水平。但遗憾的是,该观点并没有坚持区分数字图书馆不同类型的原则,也没有坚持区分复制权与传播权,因此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建议将法律做出如下修改:非营利性公益图书馆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权利人事先同意,通过互联网方式向网络用户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作品的数字复印件,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且权利人声明权利保留的情形除外。[23]

总的来看,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的制度创新,不仅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而且能够满足“三步检验法”的要求:(1)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担负着特殊的文化使命,若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公众提供、播放作品必须征得作者的事先同意,不但耗费耗时交易成本巨大,且阻碍了亿万人们享受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成果。[24]因此,法定许可的适用,一方面避免了逐一授权许可所承担的高昂成本;另一方面对海量作品获取授权的难题予以较好解决。在提高信息传播利用效率的同时,也保障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2)这种类型的法定许可并不会与作品的其他正常使用相冲突。对于作者而言,完全可通过将数字化形态的作品向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内容提供商授权的方式获取收益。与此同时,对作者的创作活动而言,又可充分利用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丰富数字资源。作者在用自己的作品回馈社会的同时,也从社会公共资源中汲取了营养,正可谓良性循环。(3)这种类型的法定许可并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法定许可只是针对传播权而言的,权利人仍可控制数字化的复制端以保障自身利益。此外,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防止终端用户非法下载或者复制,所以说从本质上是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利益。(www.xing528.com)

必须承认,现行立法对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是存在规范缺失和重大缺陷的。数字图书馆信息化建设进程因此受到了严重牵制而停滞不前。但是,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作为一种纠正利益失衡的有力武器,不仅最大限度保障了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也对著作权人的利益给予最现实的维护。因此,知识产权法律界的有识之士应坚持不懈推动法律对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权利的确认,如此有益的制度设计若被束之高阁,实在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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