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的转载、摘编,是指将传统媒体上的作品在互联网上转载、摘编,或是将互联网上业已存在的作品等信息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的情形。早在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颁布之初,针对法定许可应当适用于报纸转载、摘编的问题已做出明确规定。然而,与其他国家立法有所不同的是,为传统媒体的报纸之间的转载、摘编设定法定许可制度乃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独有内容。现在,我国的这一特色规定是否有必要延伸到网络环境,则引起了广泛争议。反对者认为,网站不应当享有网络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权,其反对的基本理由有三点:首先,如果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享有“从纸到网”的转载权将会对传统媒体造成沉重打击,因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后者只享有“从纸到纸”的转载权,而“从纸到网”的转载权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其次,网络内容提供商(ICP)一旦享有“从网到网”的转载权将极有可能纵容网络媒体之间互相抄袭与“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1]最后,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在作品的传播方式、手段、范围等方面与传统的报纸有很大的不同,具有国际性、交互性、便捷性等特征。既然其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的全新传播媒体,对它就应当加以区别对待。然而支持者的观点恰恰截然相反,他们认为网络上转载、摘编适用法定许可才是最佳的选择。其支持的主要理由有:首先,对网上传播作品的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在报纸上刊登发表过的作品,无论是发表在报纸上、书籍上、网络上抑或是其他媒体上,都应允许法定许可使用。其次,将法定许可适用于网上传播作品的主体不应局限于网上报纸、期刊或出版者,而应扩及于所有的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上传播的作品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都应一视同仁同等适用。[2]最后,取消了网站的法定转载、摘编权后,“从网到纸”的转载、摘编也将不能适用,这必将严重制约现实媒体的发展。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从网到纸”的法定许可情形,其实对网站经营者也是非常不公平的。[3](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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