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于海量网络版权作品许可问题的解决,理论和实践都在探索并提出了不同的许可模式以供立法者参考,典型的如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授权要约模式,著作权代理模式,包括法定许可在内的非自愿许可模式以及伴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而新产生的开放许可模式等。
其中,法定许可模式相较于其他许可模式在解决海量网络版权许可问题时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必须承认的是,各种许可模式与海量网络版权中许可问题本身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各模式自身也具有独特的功能优势。但是,应当在这里表明,由于数字网络版权中的许可问题极具系统性和复杂性,任何某一种许可模式都有其优势与弊端,在实践中不宜只使用某一种而弃用另一种。构建多种许可模式并存、多管齐下的许可机制才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方法。因篇幅有限,不宜对各种许可模式展开论述。仅围绕本书研究之主旨,着重论述著作权法定许可在解决这一问题中的具体适用以及制度的构建。
【注释】
[1]2013年4月13、14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联合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腾讯公司和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共同举办“2013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纪念南湖论坛10周年暨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
[2]见360百科,网址为http://baike.so.com/doc/3408996.html,访问时间为2014年2月1日。(www.xing528.com)
[3]指前数字时代的作品传播技术,主要包括印刷技术、模拟技术。
[4]所谓同步交互,是指互动主体的活动是在同一空间、同一时间进行,如朋友之间的聊天就是一种典型的同步交互。而异步交互,是指交互主体不在同一空间、时间仍可以进行交互,典型的如电话留言、电子邮件、网络评论等。
[5]薛虹:《谷歌图书项目—知识产权全球性治理初现》,载《中国版权》,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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