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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国家法定许可制度的特点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文所述,日本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详细地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法定许可制度。(三)详细规定付酬程序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饱受指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著作权人的获酬比较困难。

代表性国家法定许可制度的特点及优化建议

上述英美法系和内地法系代表性国家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可以说各具特色,也都是从各国自身的社会实践出发对科学与技术发展的回应,其中有许多值得我国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学习、借鉴之处:如下所示。

(一)法定许可详细具体

如前文所述,日本的《著作权法》当中规定了详细地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关于限制的大体种类,日本学者就认为,大体包括“自由使用、法定使用许可和强制许可”[30]。如前文所述,日本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详细地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法定许可制度。这种类似于列举式的规定,虽然在确定性和预测性方面有其可资借鉴之处,但是,通过对日本《著作权法》进行研读可以发现,日本《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的规定缺少总括性的一般性条款,“正是由于缺少一般性条款也对这一制度功能的顺利发挥产生了不利影响”[31]

(二)谨慎界定适用范围(www.xing528.com)

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之中关于“报纸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规定对报纸与期刊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显得特别的宽泛,显得对著作权人的利益考量不是很周全。反观《德国著作权法》的做法,与我国有巨大不同的是,如《德国著作权法》第49条在对“报纸文章与广播评论的法定许可”进行规定时,包含了多种对报纸与期刊类型的限制,比如,报纸要“涉及政治、经济、宗教时事”等。

(三)详细规定付酬程序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2010年)中的法定许可制度饱受指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著作权人的获酬比较困难。反观《美国版权法》对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可以发现,美国为了应对相应的纠纷而规定了内容丰富的关于付酬的程序性措施。其中之一便是于1976年创设的“版权使用费法庭”,该机构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入,“版税使用费法庭”于1993年变改为“版权使用费仲裁庭”。针对该组织的任命和程序等,《美国版权法》在第8章“版税裁判官程度”设专章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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