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给出的测算其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三个重要参考指标,即行业增加值、从业人数、产品出口额及其在全国总量中所占比重来看,我国的版权产业的发展可谓迅速,已经顺利完成了我国2014~2020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预期目标。
作为与文学和艺术作品密切关联的版权产业,其顺利的发展可以说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比如法律、市场、经济、行政手段等。作为一个产业,版权产业的参与主体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便是版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版权产业要想顺利的发展就必须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著作权许可制度正是版权产业顺利发展需要的有效的制度。可以说,没有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等制度的存在,版权产业的繁荣发展是难以实现的。如果说版权保护制度激发了作者的创作热情,那么,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则是给了传播者动力。在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中,使用人可以不经许可使用版权人的作品,只要支付报酬并不损害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和人身权。这就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从而可以更快速的满足社会大众对精神文化的高水平需求牧也更有利于这一产业的顺利发展。设想如果在版权产业中的每一项作品都要经过版权人的许可,则交易过程中的烦琐程序就会耗费掉传播使用人大部分的精力和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版权产品的制作,甚至是整个版权产业的发展。
【注释】
[1]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页。
[2]吴汉东等:《西方诸国著作权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3页。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13页。
[4]彭立静:《伦理视野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第227页。
[5]1971年《世界版权公约》十分明确地指出其目的,即“……鼓励文学、科学和艺术的发展;相信这种世界版权保护制度将会促进人类精神产品更加广泛的传播和增进国际了解……”TRIPS协议第7条也将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解释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6]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83页。
[7]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08页。
[8]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是指,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中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该社会群体中不确定的个人都可以享有的权利。——参见冯晓青、杨利华等著:《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2页。
[9]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3页。
[10]冯晓青、杨利华等:《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09页。
[11][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著,王朴译:《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7月版,第4~5页。
[12]马升:法律的理性基础——正义性[J],载于《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4期,第103页。
[13][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版,2014年12月第15次印刷,第51页。
[14][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15][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8月第1版,2012年3月第13次印刷,第7页。
[16]陈立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解析[J],载于《当代法学》2007年第5期,第100页。
[17]冯晓青:《试论著作权限制之正当性》[J],载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18]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2006)朝民初字第13060号。
[19]张学军:“交了相关费用超女还侵权,《两只蝴蝶》飞不出法庭?”,[EB/OL],http://ent.qq.com/a/20051224/00001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月30日)。
[20]杨利华、冯晓青:《著作权限制的法理学思考》[J],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10期,第15~16页。
[21]郑万青:《全球化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与人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第39页。
[2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23页。
[23]冯晓青、杨利华等著:《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0页。
[24]See Richard Garnett,Dow Jones& Company Inc.v Gutnick:An Adequate Response to Transnational Internet Defamation?Melbourn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3,4.
[25]班秀萍:《论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理论和社会基础》,载《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www.xing528.com)
[26]宋慧献:《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第6~9页。
[27]朱谢群:《创新性智力成果与知识产权》,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74页。
[28]杨思斌:《功利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3页。
[29]引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zcfg/flfg/bq/wgf/200804/t20080403_369359.html.
[30]引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zcfg/flfg/bq/wgf/200804/t20080403_369360.html.
[31]引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zcfg/flfg/bq/fljxzfg/200804/t20080403_369368.html.
[32][美]曼昆著、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16页。
[33]王清:《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90页。
[34]科斯于1937年发表了《企业的本质》,该文独辟蹊径地讨论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扩展规模的界限问题,科斯创造了“交易成本”这一重要概念来予以解释。“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交易成本理论也是科斯获得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主要原因。
[35][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519页。
[36][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金海军译:《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89页。
[37][美]托马斯·尤伦、罗伯特·考特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三联书店,1991年,第185页。
[38]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11页。
[39]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相结合》,第17页,[EB/OL],http://www.iprcommission.org/papers/pdfs/Multi_Lingual_Documents/Multi_Lingual_Main_Report/DFID_Main_Report_Chinese_RR.pdf,(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2月2日)。
[40]李明德:《版权产业与知识经济》[J],载于《知识产权》2000年第1期,第17页。
[41]《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以及2010年)都在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2]李明德:《版权产业与知识经济》[J],载于《知识产权》2000年第1期,第17页。
[43]肖冰:《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评估体系的比较研究》[J],载于《科技与出版》2015年第2期,第112页。
[44]①所谓版权产业,是指有关个人或行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享有版权的作品有关,并直接或间接接受版权法律的规范。参见李明德:《版权产业与知识经济》[J],载于《知识产权》2000年第1期,第17页。②所谓版权产业是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享有版权的作品有关,并直接或间接的受到版权法律的规范。参见张梅:《版权产业与版权保护》[J],载于《学术论坛》2006年第3期,第12页。③版权产业是指生产经营有版权属性的作品或产品,并依靠版权法以及相关法律保护而生存发展的产业。具体地说,就是指复制、发行、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有关行业和手机、储存与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参见詹宏海:《知识产权贸易》[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页。
[4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2页。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2012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成果”发布,[EB/OL],http://www.gapp.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518/23559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2月2日)。
[4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指南》,第17页,[EB/OL],http://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pyright/624/wipo_pub_624.pdf,(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2月2日)。
[48]《专利法》(2008年)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49]《商标法》(2013年)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50]《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以及2010年)都在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1]詹宏海:《知识产权贸易》[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192页。
[52]National Studies on Assessing 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the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Creative Industries Series No.5.第4页,[EB/OL],http://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pyright/1032/wipo_pub_1032.pdf,(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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