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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效用理论角度探析法定许可的认识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边沁的理论,所有的立法都应当按照功利主义原则来制定,从而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重视与强调著作权的社会效用同样是学界的一种重要理论,该理论在许多国家的著作权立法中都清晰可见,往往于著作权法开宗明义的立法目的中予以阐述。著作权法在对知识创造者提供有效私法保护的同时,同样保障作为使用者的一般公众接触和使用作品的机会,并且鼓励对作品的传播使用以促进对新知识的扩散普及。

从社会效用理论角度探析法定许可的认识

现代效用理论渊源于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是近两百年来西方理性思潮的一大主流。早期将效用概念引入社会科学研究的是英国哲学家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他提出社会应当按照“效用原则”(principle of utility)组织起来,这种效用原则是指,“任何客体所具有的可以产生满足、好处或幸福,或者可以防止痛苦、邪恶或不幸的性质”[28]。根据边沁的理论,所有的立法都应当按照功利主义原则来制定,从而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重视与强调著作权的社会效用同样是学界的一种重要理论,该理论在许多国家的著作权立法中都清晰可见,往往于著作权法开宗明义的立法目的中予以阐述。例如,日本1986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条这样写道:“本法目的在于确定与作品、表演、唱片、广播有关的作者权利及其邻接权,关注上述文化成果的公正使用,保护作者等人的权利,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29]韩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本法保护著作权利和与此接近的权利,谋求作品的公正使用,为提高发展文化做出贡献的目的。”[30]我国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1]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成为著作权立法的目的之一,实际上将给整个社会带来更为深远的影响。这种注重社会总体效应,其着眼点已远远超出了著作权范畴,将其功能与价值延伸到了整个市民社会中。著作权法在对知识创造者提供有效私法保护的同时,同样保障作为使用者的一般公众接触和使用作品的机会,并且鼓励对作品的传播使用以促进对新知识的扩散普及。这样不仅建立了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良性沟通,使得一般公众提高其获得知识与独立思考的能力,而且推动了整个社会文化思想的兼容并包与百花齐放。(www.xing528.com)

与此同时,法定许可也对法的效率与秩序给予了关注,围绕知识产品的创造、传播和使用的整个环节,对不同利益主体呼声的客观判断,消除不必要的法律纷争,以明确责权的方式保障有序竞争,防止侵权发生。可以说,法定许可限制了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肆意行为,降低了作品传播的成本,加速了知识与信息的增值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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