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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公平正义价值彰显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用上述正义的标准来审视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可以发现,这项制度是符合正义的标准的。首先,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调整社会关系的正义性。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正是考虑到了这种情形的存在而对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这既保证了使用者大规模使用作品,又给予了著作权人利益以充分的尊重。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正是正义性理性规范的核心,这种理性规范在著作权法中具象为一种动态平衡的思想。

“要想深入理解法律制度,最好的办法是将其置于价值的立场框架中”[11]。甚至有学者认为,正义性是法律的最终理性归宿。[12]法律制度的制度价值在于实现社会正义,“至于作为一个抽象目标的制度的正义与否,则是指它的实现将是正义的或者不正义的而言”[13]

事实上,关于何谓正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就曾说过:“正义的形式并不是固定的,在不同的环境中,正义往往会表现出不一样的样子。”[14]本书认为,正义虽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正义可以被充分的认识。大致来讲,正义应该从两个方面来阐释:

其一,法律调整结果的正义性。法律同道德一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的规则。法律之所以存在,其重要原因是有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因此,判断法律是否正义可以从其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正义与非正义来理解。如果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被社会所认可,该法律就可以被认为是正义的。

其二,法律内涵的正义性。我们都知道,法律都有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漫长过程,因此,关于正义性的第二个方面就可以从法律中是否扩大了正义的范围来理解。(www.xing528.com)

用上述正义的标准来审视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可以发现,这项制度是符合正义的标准的。首先,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调整社会关系的正义性。在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产生之前,潜在的使用者要想适用作品,就必须同著作权人进行谈判。然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海量使用作品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多,部分潜在使用者就会为了追求效率而不取得许可就使用作品,这就不利于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正是考虑到了这种情形的存在而对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这既保证了使用者大规模使用作品,又给予了著作权人利益以充分的尊重。其次,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丰富了著作权法律制度。一方面,通过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提高了作品利益的效率、促进了产业的发展,也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这就使得社会整体上而言可以利用的作品数量更多和更加便捷;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又丰富了著作权法律制度。使得立法者、司法者在运用著作权法律制度时多了一种选择的余地;潜在的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也多了一种抗辩的途径。

正义的观念在结构上有复杂之处,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15],需要结合具体制度探讨所追求的正义价值。著作权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分子,也应该毫无例外地体现公平、平等等正义性理性规范。[16]事实上,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正是实现这一平衡的良好机制。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正是正义性理性规范的核心,这种理性规范在著作权法中具象为一种动态平衡的思想。这种动态平衡就犹如一架天平的两端,一端是保护创作者的利益,为创新提供持续激励;一端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对著作权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天平任何一端的变化都会引起另一端的调整。如果说著作权由著作权人专有体现了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那么,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则体现了“著作权法对作品使用者法定利益的保障。”[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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