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追溯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最早起源目前学界尚未有定论。德国立法者在此后更进一步,于1901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中直接以法条形式将机械录音法定许可使用权固定下来。[18]由此可见,尽管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起源的时间和地点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法定许可制度在早期的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
“历史研究之一页,当抵逻辑分析之一卷”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名言。追溯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最早起源目前学界尚未有定论。若从传播技术的角度进行探究,吕淑琴教授认为法定许可源于录音技术的产生。[14]王迁教授进一步指出“在国际上,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起源于20世纪初,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唱片公司对音乐的垄断”。[15]如果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起源地进行考证,美国学者芭芭拉·林格在其“Copyrights in the 1980s”一文中考证:美国1909年版权法在世界上第一次创制了机械录音法定许可制度。[16]相反,史蒂芬·拉得斯则坚持认为,德意志帝国法院早在1890年前后的一项判决中,判定以支付合理报酬为代价而使用已发表的机械录音作品并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德国立法者在此后更进一步,于1901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中直接以法条形式将机械录音法定许可使用权固定下来。[17]对此,美国知识产权法专家山姆·迪克逊和珍妮·金斯伯格则举出更加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加以证实:在1908年《伯尔尼公约》柏林会议期间,为与那些主张禁止未经授权机械再现音乐作品的伯尔尼联盟成员国进行谈判,德国方面在承认作者享有“机械复制音乐作品”专有权的同时,主张必须增加相应的限制,即“机械复制法定许可”。最终,这一建议被写进了1908年《伯尔尼公约》第13条第2款。[18]
由此可见,尽管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起源的时间和地点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法定许可制度在早期的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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