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也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做好增值税规划,对企业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下面将用几个案例来讲述如何进行增值税筹划。
(1)联营兼营要分账,优惠政策能享到。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现代企业大都从事跨行业经营,不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营业税。即便从事单一行业经营,也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这就给纳税及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开核算,将销售收入分别按照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开核算。只有这样,国家的免税、减税政策企业才能享受。为了更好地比较,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7-1】 A军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无特别说明,以下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生产军工产品也生产民用产品,2009 年10 月份销售收入为600 万元,其中,军工产品占60%,民用产品税占40%,购入原材料300 万元,进项税额为51 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方法1:销售额分别核算,军工产品占60%、民用产品占40%。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 ×40% ×17%-(51-51 ×60%)=20.4(万元)。
方法2: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 ×17%-51 =51(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少缴30.6(51-20.4)万元的增值税。
(2)易货贸易视同销售照开票。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的易货贸易、视同销售行为都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些企业却反其道而行之,殊不知,这样不仅没有少交税,还要多交税。现举例说明:
【例7-2】 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将50 万元的原材料换取乙企业50 万元的库存商品。(假设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市场价均为50 万元)
方法1:甲企业与乙企业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不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的增值税额为8.5 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的增值税额为8.5 万元。
方法2:甲企业与乙企业按正常的销售、购货进行处理,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的增值税额为0(8.5-8.5)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的增值税额为0(8.5-8.5)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开具专用发票比开具专用发票要多交8.5 万元的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管开不开专用发票,都要计提销项税额。如果企业不计提销项税额,那就是偷税。视同销售,不管是投资还是捐赠,只要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应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我们没有少纳税,但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分期收款多张票,折扣销售一张票。
税法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收款日期一般以专用发票开具日为起算日,如开票后90 天付款。所以,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将专用发票送交购买方,从而开始计算到期日。出现这种现象,有税收法规脱离实际的原因,也有业务人员对分期收款方式理解不深的原因。分期收款方式有两层含义:分期确认收入和分期收回货款。一般对第二层含义都能理解,但对第一层含义不是很清楚。所以,会出现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这样直接造成纳税期的提前。因为税法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进行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7-3】 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2009 年3 月发出商品250 万元(市场价:300 万元)(不考虑进项税额)。
方法1:发出商品时即开具全额专用发票。
2009 年3 月份的账务处理:
该交易在2009 年3 月份应纳的增值税额=300 ×17%=51(万元)。
方法2:分三期(三个月)等额开具专用发票。
2009 年3 月份的账务处理:
该交易在2009 年3 月份应纳的增值税额=100 ×17%=17(万元)。(www.xing528.com)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虽然税收总体上是一样的,但采用分期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对于一个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
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去折扣额。大多数企业折扣销售都是按折扣以后的价格开票,一般很少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就更少。所以,一般不会提高税负。
(4)代垫运费只挂账,包装押金另挂账。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税法明确规定,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而有的企业却偏偏要将其纳入销售额,作为货款的一部分。这主要由于业务人员的不规范操作,将代垫的运费作为自家的运费进行报销,然后在销售额中加入报销的运费。这样的操作虽然简便,却增加了税负。现举例说明:
【例7-4】 A企业销售甲产品给B企业,销售额(含税)为1 170万元,并代B企业支付承运人C的运费30 万元。
方法1:由承运人C向A企业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将运费并入销售额中。
A企业账务处理:
方法2:由承运人C向B企业直接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代垫。
A企业账务处理: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 170÷1.17 ×17%=170(万元)。
通过比较会发现,将运费并入销售额比代垫运费要多缴2.4(172.259-170)万元的增值税。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多企业将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作为销售额,当然,这样操作比较简单,却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要降低税负,必须将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进行单独记账。现举例说明:
【例7-5】 甲公司为加强包装物管理,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部分押金,本月销售产品600 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0 万元。
方法1: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未进行单独记账核算,而是并入销售额。
账务处理: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 ×17%+10÷1.17 ×17%=103.453(万元)。
方法2: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进行单独记账核算。
账务处理: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 ×17%=102(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单独记账核算要比不单独记账核算少缴1.453(103.453-102)万元。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否则就算偷税。税法还规定,从1995 年6 月1 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所以,进行会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
(5)小规模开税票,进项转出见税票。
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用专用发票。从而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但税法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一定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的专用发票。
(6)普通税票不漏掉,小小诀窍真见效。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了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及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外,还包括许多普通发票,如:收购农产品发票、货物运输发票、铁路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指出,“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将这些可以抵扣的普通发票给漏掉,尤其是没有抵扣联的普通发票。所以一定要注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降低增值税税负,除了从战略上进行筹划外,在日常操作中,只要认真按照增值税减税法则去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增值税税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