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期间是企业允许客户从购货到付款之间的时间,或者说是企业给予客户的付款期限。例如,某企业允许顾客在购货后的30 天内付款,则信用期间为30 天。信用期过短,一般不足以吸引顾客,在竞争中也会处于不利地位,长期下去,企业的销售额会下降,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信用期放长,固然能够增加企业的销售额,但只顾及销售增长而盲目宽限信用期间,所增加的销售收入有时会被因期限过长而引起的费用增长抵销,造成利润空间减少。此外,信用期限放长,客户的还款意识会逐渐变淡,企业产生坏账的风险会大大增加。因此,企业必须综合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制定出恰当的信用期。
信用期的确定,主要是分析改变现行信用期对收入和成本的影响。延长信用期,会使销售额增加,产生有利影响;与此同时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坏账损失增加,产生不利影响。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可以延长信用期,否则不宜延长。如果缩短信用期,情况与此相反。
【例5-1】 ABC公司现在采用30 天按发票金额付款的信用政策,将信用期放宽至60 天,仍按发票金额付款即不给折扣。假设该风险投资的最低报酬率为15%,其他有关的数据如表5-1 所示。
表5-1 某公司信用期放宽的有关资料表
在分析时,先计算放宽信用期得到的收益,然后计算增加的成本,最后根据两者比较的结果做出判断。
(1)收益的增加:
收益的增加=销售量的增加×单位边际贡献
=(150 000-100 000)×(5-4)
=50 000(元)
(2)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应计利息增加:
应收账款应计利息=应收账款占用资金×资本成本
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变动成本率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日销售额×平均收现期
变动成本率=变动成本÷销售收入(www.xing528.com)
30 天信用期应计利息=500 000÷360 ×30 ×(400 000÷500 000)
×15%
=5 000(元)
60 天信用期应计利息=750 000÷360 ×60 ×(600 000÷750 000)
×15%
=15 000(元)
应计利息增加=15 000-5 000 =10 000(元)
(3)收账费用和坏账损失增加:
收账费用增加=5 000-3 000 =2 000(元)
收账损失增加=8 000-5 000 =3 000(元)
(4)改变信用期的税前损益:
收益增加-成本费用增加=50 000-(10 000 +2 000 +3 000)
=35 000(元)
由于收益的增加大于成本的增加,故应采用60 天的信用期。
上述信用期分析的方法是比较简略的,可以满足一般制定信用政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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