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专利被侵权后,比较快捷的救济途径是请求国家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予以行政救济。国家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假冒专利的行为除了可以要求停止销售带有专利标识的产品外,还可销毁专利标识并对违规者处以行政罚款。
请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独占或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专利管理工作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调查取证。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自行调查搜集有关证据。(www.xing528.com)
专利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须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方可提出)。
请求人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上述专利纠纷调解的,须提交申请书,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专利管理工作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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