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救济措施所针对的是侵权产品的进出口环节,因为实践中有很多侵权人生产的产品并不在国内销售而是直接销往国外,在国际市场上同权利人的产品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用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手段就很难奏效。以出口为例,权利人的产品或因其技术含量高或因其品牌价值高在国际市场上畅销,而侵权人往往也将侵权产品输出到国际市场上销售,而国内销售却很少甚至没有。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保护及司法保护都较为无力,不能达到及时制止侵权、避免损害扩大的效果。
专利权海关救济措施的优势主要有:第一,打击侵权人或竞争对手,使其侵权货物无法出口或迟延出口,这将导致其与外商违约,而且外商了解到货物涉及侵权,一般情况下就不会再与侵权人有持续贸易;第二,由于海关对每一票进出口货物情况都有详尽的记录,所以海关救济措施有助于权利人取得完整的侵权证据,为进行司法救济创造有利条件。
一、备案
为了能够有效和及时地向海关提出救济,专利权人可以先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专利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专利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专利权许可行使状况;
(4)专利权人合法行使专利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5)已知的侵犯专利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专利权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海关总署会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www.xing528.com)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1)专利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还要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2)专利权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专利权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
(3)经海关同意,专利权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4)专利权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会予以协助。
(5)海关实施专利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法律责任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专利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专利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专利权人。被没收的侵犯专利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专利权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专利权人。被没收的侵犯专利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专利权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