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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三类证据及其效力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的第一项证据是证明专利权权利有效和原告有诉权的证据。第二项证据为侵权证据,即被告实施了或者正在实施某种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第三项证据为证明由于侵权行为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通过严谨、细密的现场勘验后,有关部门应该按照规定制作勘验笔录,这份笔录是具有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的,而且因其制作机关的特殊性,使该证据更具权威性。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三类证据及其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⑥证人证言;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全面、准确、充分,直接关系到法院最终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书证、物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具有重要的地位,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其作用也日益重要。

一、书证

书证要求原件,复印件无效。书证为外文证据的,必须提交中文译文。

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的第一项证据是证明专利权权利有效和原告有诉权的证据。主要包括专利权证书(包括授权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收据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目的在于证明自己合法地拥有该项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有资格以合格的主体身份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专利实施许可分为三种情况:普通许可中,一般被许可人没有主张诉权的权利,但在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诉权;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形下主张权利,因此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可以独立主张诉权。

第二项证据为侵权证据,即被告实施了或者正在实施某种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被控侵权行为的书面证据,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控侵权产品的书面证据;被告使用原告专利方法的书面证据等。实践中,为了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原告很多情况下会采用公证,由公证人员公证取证过程并形成公证文书

第三项证据为证明由于侵权行为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包括:自己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如销量的下降)的相关账册;反映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利润等书面材料。

二、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本身作为审查核实证据的手段之一,是执法者或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某些证据进行认定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对某些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进行综合认定的一种有效手段。

现场勘验活动的启动一般是以当事人的合法申请为前提的,当事人如果认为现场勘验对搜集证据、证明自己权利被侵犯有帮助,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启动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①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但其进一步举证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若不主动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则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不能对某一事实做出清楚准确客观的认定;②相关实物证据与待证事实具备关联性;③当事人提供了相关实物证据的确切线索。

通过严谨、细密的现场勘验后,有关部门应该按照规定制作勘验笔录,这份笔录是具有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的,而且因其制作机关的特殊性,使该证据更具权威性。当事人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笔录来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存在或正在进行,或证明其遭受的损失程度,辅助其实施维权行为。从另一方面来说,现场勘验通过对现有技术的调查,有利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更具有针对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判断,体现了执法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鉴定意见

对专利案件而言,司法鉴定意见是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之一。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诉侵权的技术和专利权保护范围、现有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的过程。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由于专利权方面的司法鉴定往往涉及不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该质证过程也区别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其理解难度大、容易出现更多的争议、技术性强,因此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十分关键,这样才能帮助法官和相关当事人理解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同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证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一般不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四、域外证据

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由于专利案件的特殊性,对于外文书证,若该外文文献是能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国内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则只要提交中文译文即可,不需要履行上述手续。(www.xing528.com)

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主要通过司法部设在香港的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

对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即可。

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首先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非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域外证据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而言,其出具的各类文书应当先在该国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对于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而言,其欲送往中国使用的各类文书需要先在该国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办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3)我国与有些国家之间缔结了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以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无须履行认证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国公证制度之间的差异,经过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是否具有民事诉讼法上公证证据的效力,还应当根据做出公证的国家的公证制度和该国公证机关所做公证的证明对象进行具体分析。

五、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立案的必要条件。

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即可授权,因此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性的实质审查,经过这一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可以得到初步的确认。

专利权评价报告只能由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做出。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其他人无权申请进行专利权评价。

专利权评价报告主要用于人民法院在被告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况下,确定是否需要中止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未发现被评价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

对于被评价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阐述评价意见,并给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明确结论。必要时应当引证对比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评价报告。

目前,专利权评价报告没有复议或司法救济环节。但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书面更正请求。

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下列错误的,可以进行更正:

(1)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

(2)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

(3)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4)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5)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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