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专利侵权诉讼也不例外。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其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①自己是权利人或有诉权的利害关系人;②被告的侵权事实;③自己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若被告侵犯了产品专利权,原告须举证证明被告的产品是什么,是如何侵权的;若被告侵犯了方法专利权,原告须举证证明被告的方法是什么,是如何侵权的。但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明显减轻,只要证明自己的产品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即满足绝对新颖性条件,就是在申请日之前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一般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科技情报检索查新报告来证明)、被告的产品与自己的“新产品”相同、被告存在侵权的行为即可,而被告须证明自己所使用的生产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
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搜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搜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
(1)申请调查搜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答复。
二、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在实践中,由于专利案件的复杂性,为了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法院通常采取庭前交换证据的方法。当事人在书记员的主持下于开庭前相互交换各自的证据,全部证据交换完毕以后再开庭审理。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再提供的证据若不是“新证据”,则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人民法院审理时也不组织质证,但若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若是“新证据”,则人民法院视情况而定。在一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在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www.xing528.com)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在提出新证据的情况下,合议庭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可以就新提交的证据主持当事人当庭进行质证。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当庭质证,合议庭会指定期限,由当事人对新证据做出答辩或提出反证后再进行开庭质证。
三、专利无效审理中的举证期限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应当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请求书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对已做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通常为一个月)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专利权人提交或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专利权人提交或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允许延期提交。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专利无效案件涉及较多的外文证据,例如外文文献、外国专利等,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书面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
在实践中,无效请求人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往往在其举证期限届满前才提交给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会转送文件给专利权人时,有时离口头审理不远了,此时,可要求推迟口头审理,复审委员会会指定针对该中文译文的答复期限,专利权人在该答复期限内再提交新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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