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www.xing528.com)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二、级别管辖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为民事案件,一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相应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包括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20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机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刑事庭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利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①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②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③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④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中,许诺销售的行为地,是指广告行为、陈列行为或者展出行为的所在地。通过网络发布的许诺销售行为,以发布广告的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为实施地。
如果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且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则仅侵权产品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制造地、销售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若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地。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将销售者与制造者列为共同被告而在销售地起诉,从而规避制造地法院的管辖,或者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是原告常用的诉讼策略。在侵权行为地有多个的情况下,原告一般会尽量避免选择被告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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