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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的有效管理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司法鉴定协会的职责是负责组织行业管理,完善鉴定程序、行业纪律、操作规范等法律文件,实施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督功能。我国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督管理。行业内部监督也是司法鉴定这个行业实行内部管理的体现。[15]司法鉴定行业内部监督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比较普遍。司法鉴定职业的宗旨是服务于诉讼,帮助裁判者认识事实、证据。

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的有效管理

(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管理概述

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是指司法鉴定的行业协会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的一种“内行对内行”的自律性管理。[7]司法鉴定协会的职责是负责组织行业管理,完善鉴定程序、行业纪律、操作规范等法律文件,实施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督功能。司法鉴定属于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不但涉及当事人利益和第三方利益,而且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和非营利性,因此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统一的特点。[8]目前,我国北京市、江苏省南京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等地已经成立了司法鉴定协会,负责针对辖区内的司法鉴定推行补充鉴定标准,完善、弥补国家标准、司法部标准的不一致或者行业标准的空白。此外,司法鉴定协会还负责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档案,定期公布机构诚信等级。[9]

按照行业主体进行区分,我国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分为司法鉴定业协会的管理、司法鉴定协会的管理和司法鉴定人协会的管理。其一,司法鉴定业协会的管理主要包括: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就司法鉴定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意见、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宣传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形势政策;制定鉴定人培训教程、组织鉴定人培训及其他行业内的交流活动;协调鉴定行业内部以及鉴定行业与其他行业,如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关系;其他保障鉴定工作的事务。其二,司法鉴定协会的管理内容是针对各鉴定类别的专业特点,组织相关专家制定各行业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并在辖区内推广使用统一的鉴定标准;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鉴定机构诚信等级。[10]其三,司法鉴定人协会的管理工作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鉴定程序和管理规则,组织实施鉴定人的检查考核,逐步建立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自律机制。[11]

裁判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每一个个案的公正裁判形成的合力能够加强公众对我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任。

法律自身对公正的追求要求法律的执行者、参与者信仰法律、遵守法律。为了追求司法文明、实现公正裁判,专家在诉讼中应遵守司法鉴定职业规则,保持中立性、公共性和帮助性。作为司法鉴定行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行业内部审查、培养司法鉴定人/专家的职业认同感,并制定司法鉴定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

(二)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的构建

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是司法鉴定人员及其职业机构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12]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2 条的规定,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因此,司法鉴定程序具有重要的证据法意义,而司法鉴定职业行为是调整司法鉴定程序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加强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建设,是落实证据裁判主义、实现司法公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13]

对于法律裁判者而言,公正裁判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建立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先准确地进行事实判断,才有可能实现公正的价值判断。司法鉴定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正是在事实判断这个环节上,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帮助裁判者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而做出正确的司法裁判。

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对司法鉴定职业提出了如下要求:在诉讼中保持独立地位和中立性,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认知能力,遵守法律、尊重事实,也就是上文中所论述的中立性、公共性和帮助性的体现。为了实现司法鉴定职业中立性、公共性和帮助性的要求,推进司法裁判的公正,本书提出从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构建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其中,专业知识技能方面的要求包括专业培训、考核,以及行业内部监督;职业道德方面要求职业认同。(www.xing528.com)

第一,专业培训与考核。建立合理的培训与考核制度,就是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能力、敬业精神表达能力、知识更新能力等多种能力,从专家的选拔、培养环节保证专家的专业能力。我国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局对专家进行能力验证。例如,司法鉴定管理局联合CNAS 开展了对法庭科学领域的能力验证,以确保鉴定意见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提升各鉴定机构/实验室检验鉴定能力,能力验证的内容涵盖了尿液中滥用物质的定性分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常见精神药品的定性定量分析、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性分析、个体识别、法医临床学伤残程度鉴定、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鉴定、法医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笔迹鉴定、油漆成分比对检验等27 个方向。[14]

第二,行业内部监督。行业内部监督也是司法鉴定这个行业实行内部管理的体现。因为司法监督手段难以充分保障专家证言的可靠性,所以需要对专家是否遵守职业操守进行监督,而由于专家意见的特殊性,司法监督又难以完全发挥效用,因此行业自律成为有效的补充监督手段。[15]司法鉴定行业内部监督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比较普遍。在英美法系国家,一些行业内部成立了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或者重大案件的专家意见举行听证会,以审查该专家意见正确与否。[16]美国医学会也采用了类似的监督手段对专家的中立性、公益性、专业性等职业准则进行内部审查。[17]来自行业内部的监督与审查对专家在行业中的名望、业务能力产生较大的影响。该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作用,警示专家他们的意见不仅要在法庭上经受“外行”裁判者的审查判断,还有可能被行业内部的其他专家进行复查。

第三,职业认同。职业认同包括两方面内容:主观意识上的职业认同,即帮助裁判者认识案件事实和证据;客观业务上的职业认同,即同行评议。

司法鉴定职业的宗旨是服务于诉讼,帮助裁判者认识事实、证据。虽然有一部分专家需要以提供专门知识谋生,如隶属于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然而这不能成为削弱鉴定人行业公益性的理由。正如律师需在社会职责与个人利益之间做出平衡,鉴定人同样需要在职业的公益性与获得劳动报酬之间取得平衡。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是为委托人提供专门知识、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合理酬劳。司法鉴定职业的职业认同是指专家抱有对自己所属领域的专业精神,将专业知识应用到诉讼中,帮助裁判者认识事实、证据。专家的职业特点要求行业的中立性、公共性。

经过了同行评议的专家意见通常被认为更具有可靠性,因为在该证据出现在法庭之前,该专家意见进行分析的方法、专家的专业能力等影响其意见可靠性的因素已经经过发生专门性问题的领域的“内行”评议,形成较为一致的综合性意见。由于不同专家采用的科学原理、方法不同,其判断的结果也有可能不同。在专家所属的这个行业内部,不同的原理或者方法都有可能造成不同的结果,那么“外行”的法官或者陪审员如何判断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参考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 条对专家资格和专家证言可采性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因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者其他的形式就此作证:(a)专家的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将会帮助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b)证言基于足够的事实或者数据;(c)证言是可靠的原理和方法的产物;以及(d)专家将这些原理和方法可靠地适用于了案件的事实。[18]从社会一般人的常识和经验出发,满足这样的标准即可以让“外行人”相信专家具有相当的权威性。《联邦证据规则》第702 条规定的“可验证性”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而是通过法官的社会经验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而Daubert 规则再一次适用了“发表文章”这样的形式考察模式,因为科学原理或方法经受了“同行评议”说明这个领域的专家认可了它的可靠性。通过Daubert 规则,“外行”审判者借助专门性问题所在领域的“内行”的评价,判断科学证据的可靠性,继而判断科学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法官对“内行”评价结果的认知,依然采用的是以社会一般人的常识或经验进行判断,因此,此时他们需要判断的是已经经过了“内行人”评价的外化结果。

将研究成果提供给同行进行评议的目的是公开发表,而通过同行的评议是发表的必需条件。科学家的同行们精细、严谨地审查著作是否可靠,包括判断方法和结果是否可靠,以及是否可以通过著作中阐述的方法得到相应结果。假设检验和等误差率是科学方法的核心,并且是同行评议的重要指标。但是,同行评议只是公开发表的一个环节,并不是所有公开发表的文章都经过同行评议的“严格审查”。[19]因此,同行评议是客观业务上职业认同最主要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唯一的方式。

司法鉴定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集中在其诚实义务和专家的中立性上。这是保证专家发挥他们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帮助裁判者认识案件事实或者证据的前提。为了提高专家意见的可靠性,各国法律制度对专家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规范。各国司法制度对司法鉴定职业道德规范的方式不同。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可采性规则已经对专家证人提出了诚实性要求;英国遵循判例原则,通过判例规定了专家的责任和义务;澳大利亚通过专门的《专家证人在澳大利亚联邦法庭程序中的行为守则》等行业规定来约束专家的职业道德。[20]通过考察各国法律对专家职业的规范可以看出,专家个人的诚实性、中立性、保密义务等是各国法律制度对专家行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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