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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鉴定机构管理制度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个鉴定机构里,案例受理部门就是这条“纽带”。鉴定机构在理想化的管理上应当做到将复核部门独立。《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第5 条中规定鉴定机构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其二,隶属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主要作为控方证据。在确定鉴定意见可靠性上,鉴定机构是否通过认可不是影响因素。

完善鉴定机构管理制度的优化措施

(一)鉴定机构内部的受案部门、鉴定部门与复核部门分离

鉴定机构内部应当分离受案部门、鉴定部门和复核部门。委托人在进行委托时,可能会提供不必要的信息,这些信息导致有专家偏见的风险,但委托方并不知道哪些信息是专家进行判断时所需要的、哪些是影响专家判断的。因此,作为委托方,应按照委托程序的要求尽可能全面地提供与专门性问题有关的信息,与判断无关的信息可能导致鉴定人的输入性偏见。因此,在委托方和实施鉴定的鉴定人之间,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纽带”,负责接收案件材料、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负责实施鉴定操作的鉴定人手中。在一个鉴定机构里,案例受理部门就是这条“纽带”。案件受理部门应对委托材料进行初筛,屏蔽不必要的信息。

鉴定机构在理想化的管理上应当做到将复核部门独立。复核是在鉴定实施过程中发现专家偏见、同行评估专家偏见对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影响的环节。复核环节的独立性是发现、控制专家偏见的保障,因此,复核部门应当和案件受理部门一样独立于鉴定实施部门。鉴定人较少、不能组成独立的复核部门的鉴定机构,则应当保证鉴定和复核的独立。隶属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更应当独立设立复核部门,落实鉴定复核程序,保证复核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避免出现同一个部门的刑事技术警察“一人鉴定、三人签字”以应付鉴定复核要求的情况,导致复核程序形同虚设。[6]

(二)实验室认可要求在强制与自愿间的平衡

笔者主张,隶属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强制执行计量认证或鉴定实验室认可的要求,而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请计量认证或鉴定实验室认可的考核。《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第5 条中规定鉴定机构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也就是说,鉴定机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应当是鉴定机构具备资质的前提,也是鉴定意见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但是鉴定机构参与计量认证不是强制性的,即使鉴定机构没有通过计量认证,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依然具备证据能力。例如,本书第五章第二节列举的对北京市2016 年1月1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判决的39 起故意杀人案件判决书中提到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是否通过实验室认可的问题,通过对判决的统计可以看出,尽管《司法鉴定管理决定》要求鉴定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只有少数鉴定机构已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没有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并不影响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成为定案依据。(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既不能普及所有鉴定机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又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排除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主张,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可以借鉴欧洲法庭科学实验室网络联盟的“欧洲法庭科学认可导师”计划,组织专门委员会帮助、指导鉴定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准备实验室计量认证或者认可的考核。通过司法鉴定行业的力量帮助更多的鉴定实验室通过认证认可的审查,提升司法鉴定行业整体的职业规范化和鉴定能力。

我国鉴定管理在要求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实验室认证认可上可以考虑分而治之,即隶属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考核。这是因为:其一,隶属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有更充分的财力、物力、人力保障,有足够的能力保证鉴定人员的能力培训、鉴定设施和环境的保障、鉴定设备的采购等方面达到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标准。其二,隶属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主要作为控方证据。隶属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可以保障鉴定意见可靠性、满足控诉证据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另外,对于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鉴定机构,鉴定管理部门可以考虑将申请进行实验室认证认可考核的权力下放给各个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参加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考核。没有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在控制输入性偏见、技术准入偏见以及系统误差方面都存在更大的风险。法庭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应该更审慎地审查没有通过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可靠。当然,通过认可不意味着鉴定意见就天然地具有可靠性,法庭依然要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4、85 条审查鉴定意见。在确定鉴定意见可靠性上,鉴定机构是否通过认可不是影响因素。但是,在确定鉴定意见不可靠时,鉴定机构没有通过认可则成为“鉴定意见不可靠”的影响因素,鉴定机构没有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是法庭足以质疑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因素,没有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采纳的概率低于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意见采纳率低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服务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局面。为了鉴定机构的生存,鉴定机构就会主动提高鉴定管理水平和鉴定机构的业务能力,申请参加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考核,成为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在市场的调控下,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在竞争中提高鉴定能力,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成为鉴定机构能力发展、提高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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