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害人的死因以及被告人非法滴注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关系。鉴定人出具的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鉴定意见依然在判断死因这个重要问题上存在瑕疵,这说明形式上的要求不足以保障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因此,鉴定意见的质证不能仅集中于形式问题上的质证和审查,更要注重审查鉴定意见的内容。针对鉴定意见实质内容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法庭仅仅通过形式质证是很难发现的,必须通过“内行”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针对内容进行实质的质疑才能发现。因此,根据质证内容不同,鉴定意见质证分为对鉴定意见合法性进行质证,以及对鉴定意见相关性和客观可靠性进行质证。本书对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进行的质证称为形式质证,对鉴定意见相关性和客观可靠性的质证称为实质质证。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的质疑。[31]作为一项诉讼活动,质证是弹劾的手段,弹劾是质证的内容。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护人一方会对于己不利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人可信性和鉴定意见可靠性的角度进行攻击,试图弹劾对本方不利的证据,争取获得无罪或者罪轻的判决结果。而举出鉴定意见的一方则会尽可能为鉴定人正誉,证明鉴定人和鉴定意见的可靠,竭力说服法庭认定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从相对意义上来说,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并不仅仅是削弱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手段,同时也可能给予鉴定委托方机会,在事实认定者面前通过正誉来加强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帮助法官全面审查鉴定意见、实现公正裁判。质证的焦点是鉴定人的可信性和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判断鉴定人是否可信、鉴定意见是否可靠的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审查内容。质证鉴定意见的目的是通过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辩驳,确定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容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应当满足证据的合法性要求。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是形式质证的主要内容。鉴定意见是否满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是否遵守回避规定、委托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样本来源是否合法等形式要件是鉴定意见形式质证的内容。满足形式要件是鉴定意见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
鉴定意见的相关性要求是实质质证的内容。鉴定意见是否与案件争议事实具有相关性,即如何适用鉴定意见证明案件事实是实质质证的内容。鉴定意见相关性的判断建立在正确理解鉴定意见的基础之上,这已经超出了形式质证审查的范畴。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具有相关性、鉴定意见的适用是否正确,需要专家出庭进行实质质证。(www.xing528.com)
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要求也是实质质证的内容。由于人的判断都具有主观性,鉴定人对检材/样本和鉴定标准的认识、对鉴定意见的阐述都掺杂了鉴定人的个人因素。作为鉴定意见判断依据的科学技术,同样具有主观性。因为虽然科学研究的对象,即自然现象、自然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作为研究行为主体的人具有主观性,人的主观性不可避免地会渗透进科学研究的过程,具体体现在科学研究方法的选择、设计科学假说、归纳推理及解释的环节中。[32]所以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不仅要求鉴定人采用可靠的鉴定方法,还要求鉴定人将可靠的方法可靠地适用于专门性问题上。[33]不论是方法的选择是否客观可靠,还是方法的适用是否客观可靠,这都已经超出了形式审查的范畴,需要实质质证予以确认。
(二)实质质证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
实质质证是围绕鉴定意见与案件争议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以及鉴定意见内容是否客观可靠展开的质证。为了实现实质质证能够真实有效地对鉴定意见的检验材料、分析方法、判断依据等实质问题进行审查的功能,我国已经确立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帮助法庭全面地认识鉴定意见的内容是否客观可靠。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释义及实用指南》中指出,鉴定意见是对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形成的意见,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直接影响。但由于鉴定工作的专业性较强,仅凭其他诉讼参与人自身的知识也难以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很难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往往只能通过重复鉴定来解决。同时,鉴定意见中所涉及问题专业性较强,仅听一面之词,法官往往难以做出正确判断,法院的判决如果总是被鉴定意见左右最终也会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以增加规定,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34]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的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主要目的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通过专家的专业性弥补其他诉讼参与人和裁判者因专业知识不足而无法发现鉴定中的问题。专家辅助人的功能是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通过出庭质证的方式,帮助法庭发现鉴定中的问题,实现法庭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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